阿聯酋頒布新的稅務程序執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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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2023年第74號內閣決定廢除了2017年第7號聯邦法的稅務程序及其修正案的執行條例(“舊執行條例”),并頒布2022年第28號聯邦法的執行條例(“新執行條例”),該新執行條例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新執行條例摘要
新規定保留了舊條例中大部分的規定,對比舊執行條例主要的變化和修訂包括:
阿聯酋納稅人需及時了解新執行條例的新規定和變更,判斷和評估對業務活動的影響,并做好相關的準備。
新執行條例摘要
新規定保留了舊條例中大部分的規定,對比舊執行條例主要的變化和修訂包括:
- 定義:對“資產”的定義修改為包括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版權、商譽等)
- 記錄留存:納稅人應留存的記錄要求擴大到(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合同、發票、與估算確認/估算方式選擇有關的支持文件、與關聯方交易有關的文件以及轉讓定價文檔
- 記錄留存時限:納稅人對不同記錄的留存期限要求更新如下:
- 房地產記錄的保留期限為自創建此類記錄或文件的日歷年結束后7年
- 一般文件保存期限為5年。自相關納稅期結束后第5年提交自愿披露之日起,延長1年(即6年)
- 法定代表人在結束代表之日起1年內仍需繼續保留其所代表的納稅人的賬簿和記錄。
- 語言:阿聯酋稅務局可以接受以英語或阿拉伯語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數據、信息、記錄和任何其他與稅務相關的文件
- 稅務登記:納稅人需要通知稅務局的信息變更范圍擴大到:電子郵件地址、貿易許可活動、法人實體類型和非法人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等變更情況
- 注銷:對于需要注銷特定稅種但未提交注銷申請的納稅人,稅務局現有權為其注銷
- 自愿披露:新執行條例要求納稅人對沒有對應納稅額造成影響的申報錯誤也需要提交自愿披露(如未能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進口服務或酋長國納稅申報表中的錯誤/遺漏等)
- 通知方式:稅務局可以通過移動短信、智能應用程序或稅務局電子系統通知納稅人、其稅務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 稅務代理:新執行條例中對稅務代理人做出的變化和更新如下:
- 自然人:阿聯酋的稅務代理系統正在更新,更新內容包括對自然人專業性、所需經驗、教育、語言(能夠用阿拉伯語和英語進行交流)、稅務代理人登記、更新程序、專業行為和誠信等方面
- 法人:根據稅法中法定稅務代理人的新概念,新執行條例對法人作為稅務代理人提出了要求
- 注冊和注銷:稅務代理人應在稅務局批準注冊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費用的繳納,逾期不付將導致申請被取消
- 稅務代理人的義務:新執行條例中列明了更新的稅務代理人義務,包括稅務代理人必須滿足稅務局持續專業發展(CPD)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留存稅務代理人現在或曾經代表的任何納稅人的信息、文件、記錄和數據等
- 稅務審計:稅務局應在進行稅務審計之前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納稅人。此外,新行政法規將稅務局對納稅人要求查看或獲取稅務局稅務評估額所依據的文件、數據和信息等請求的響應時間縮短至10個工作日(之前為20個工作日)
- 扣押貨物的處置:新執行條例賦予阿聯酋稅務局可以出售扣押貨物的權利。相關程序和措施請參加新執行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 逃稅和解程序:新執行條例規定在針對逃稅行為提出正式的刑事立案前,納稅人可以在全額繳納應繳稅款和相關罰款后要求就逃稅案件進行和解
- 延期:新執行條例對部分事項延期時間表進行了更新:
- 稅務稽查復審/復議請求:根據需要,稅務局可以對稅務稽查復審/復議請求延長20個工作日
- 稅務爭議決定:如果需要延長對稅務爭議作出決定的期限,稅務爭議解決委員會可以將稅務爭議決定的發布日期延長60個工作日
- 稅務稽查審查/稅務爭議申請提交:在滿足前提條件下,稅務局和稅務爭議解決委員會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提交稅務稽查審查或稅務爭議的時間延長超過法定時限
- 破產:指定的受托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其任命告知稅務局。稅務局需在受托人任命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指定受托人任何到期稅款或啟動稅務審計的決定
- 新執行條例的生效日期:新執行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但其中與稅務代理人登記條件的規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阿聯酋納稅人需及時了解新執行條例的新規定和變更,判斷和評估對業務活動的影響,并做好相關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