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司股東全部“消失”的情況下,該如何追回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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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了法律訴訟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A1:??是的。在法律訴訟之外,可以采用將B公司直接清算或解散的方式,來追回全部或部分欠款(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Q2:??是否可以將B公司解散,以追回債務?
A2:??在這種情況下,其實有3種方法可以將香港公司解散,分別是:
針對方法1的債權人申請將公司解散,并不適合于A公司。因為,在將B公司解散前,A公司仍然需要向法庭起訴B公司,只有在法庭作出B公司存在債務的判決后才能啟動債權人清算程序。
至于說方法3的公司注冊處將B公司剔除注冊(strike off),并不會處理B公司債權債務問題,A公司將難以因此而追回債務。
因此,具體到本案,由于A公司為B公司債權人,董事張先生仍然在職且其急于撇清責任,因此,我們建議A公司與董事張先生溝通,說服張先生采用方法2的董事申請將公司解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是因為,只有董事張先生可以啟動該等清算。
解決方案
進行第228A條下的債權人清算
董事申請將公司解散是解散香港公司的方式之一,且董事張先生是B公司唯一的董事,因此該方案完全可行。若采取該等方法,接下來,A公司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針對本案,宏Sir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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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是的。在法律訴訟之外,可以采用將B公司直接清算或解散的方式,來追回全部或部分欠款(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Q2:??是否可以將B公司解散,以追回債務?
A2:??在這種情況下,其實有3種方法可以將香港公司解散,分別是:
- 債權人(比如本案中的A公司)申請將公司 通過法庭解散的方式予以解散;
- 邀請B公司董事張先生申請將公司解散 (即,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28A條下的“債權人清算”);
- 公司注冊處將B公司解散。
針對方法1的債權人申請將公司解散,并不適合于A公司。因為,在將B公司解散前,A公司仍然需要向法庭起訴B公司,只有在法庭作出B公司存在債務的判決后才能啟動債權人清算程序。
至于說方法3的公司注冊處將B公司剔除注冊(strike off),并不會處理B公司債權債務問題,A公司將難以因此而追回債務。
因此,具體到本案,由于A公司為B公司債權人,董事張先生仍然在職且其急于撇清責任,因此,我們建議A公司與董事張先生溝通,說服張先生采用方法2的董事申請將公司解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是因為,只有董事張先生可以啟動該等清算。
解決方案
進行第228A條下的債權人清算
董事申請將公司解散是解散香港公司的方式之一,且董事張先生是B公司唯一的董事,因此該方案完全可行。若采取該等方法,接下來,A公司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 董事張先生根據第228A,召開董事會議;
- 任命合資格之律師/會計師為B公司的臨時清算人;
- 臨時清算人在 28 天內安排召開公司會議及公司債權人會議,并準備相關文檔;
- 同時,由3個或5個或7個債權人組成債權人監察委員會。
- 在香港政府憲報,分別以中文、英文刊登公告兩次,以告知公眾該公司將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算。
- 對B公司進行清算,根據清算所得資產對A公司進行相應償付。
針對本案,宏Sir觀點
- 企業如人,同樣存在生、老、病、死。特別是在經濟形勢劇烈變化的當下,公司的結束解散司空見慣。對于香港公司而言,也不例外。香港公司的解散,如果涉及到外部債務糾紛,則會變得更加復雜,一如本案。
- 在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A公司比較幸運,因為B公司仍有一個董事張先生可履行董事職責,從而使得通過董事申請的方式將B公司予以解散成為可能。
- 倘非如此,即便是債權人清算,亦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程序才能解決,如此一來,A公司需要經歷的法律程序會更復雜,各項成本也相應更高。
- 根據上述解決方案,我們不僅幫助客戶A公司快捷有效地將B公司解散、追回了部分資產,還幫助了董事張先生成功“脫身”——毋須對B公司債務承擔任何個人責任??芍^一舉兩得。
- 特別地,對于董事張先生來說,其未被B公司支付的工資也由此得以“拿回”。而這正是董事張先生被我們“說服”放棄辭職、轉而同意將B公司以董事申請方式予以解散的重要原因所在。
- 需要說明的是,香港公司解散的原因各不相同,解散的目的也差別很大。具體該采用何種方式來予以解散,須根據實際情況case by case地判定,而這需要具備實操經驗的專業人士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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