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海外金融資產方法
個人申報海外金融資產方法
國務院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規定,中國居民個人海外金融資產負債需申報。哪些主體的哪項海外金融資產需要申報?個人海外金融資產申報將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需申報自然人不限于中國公民
新《辦法》第2條規定,中國居民需要申報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以及其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其中,“中國居民”的內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國國籍界定。
《辦法》第3條明確將“中國居民”的外延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第二類是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第三類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第四類是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由此可見,前兩類主體屬于需申報海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個人”范疇,均以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為基本條件,但不局限于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外國公民。
申報方式因交易途徑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資產具體是指,有對應債權方與債務方的資產,如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存貸款、貿易信貸及其他應收付款等。該資產對債權方而言是金融資產,對債務方則是負債。與其相對應的非金融資產則是指,無對應債務方的資產,如機器設備、庫存、寶石及無形資產等。
具體的金融資產申報范圍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采取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經由金融機構、交易商等主體辦理涉外金融業務時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通過相關中介機構向外匯管理局間接申報。具體中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及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資金托管機構等。不言而喻,非經過前述中介機構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需要個人按規定直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至于申報方式為逐筆申報還是定期申報,需要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同時,新《辦法》第17條明確了個人不按規定申報的行政責任,即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泄露統計數據擔刑責
海外金融資產負債相關數據的收集,不僅對中國居民個人產生影響,而且涉及到相關數據統計人員,甚至由數據引發其他影響。
我國公民海外資產配置和移民過程中,一些海外投資或者移民項目本身便是投資理財行為。如香港投資定居,必須投資不少于1000萬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證券等金融產品。根據《辦法》規定,此項用于投資定居的金融資產必須向外匯管理局申報。中國居民需要準確識別交易對象是否非中國居民身份,加強審查身份的注意,在中國境外與非中國居民未通過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進行的交易,均由中國居民交易方向我國外匯管理局申報交易情況。中國居民通過境外中介機構等方式購買美股和港股進行投資的,或者購買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的,均需要申報。
根據《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如違反規定向他人非法提供申報者申報的數據,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如因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泄露行為,導致申報者重大經濟損失,或給國家外匯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等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稱,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等各有獨立的管理體系與數據來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匯管理局不主動向以上管理部門提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然而,外匯管理部門是否應當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該數據能否在將來作為前述部門打擊及懲罰不法行為的依據,需要結合我國國情,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研討。
相關專家分析說,加強對本國公民個人在海外金融資產的了解,是抑制稅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國洗錢和貪腐人員外流外逃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國近年來普遍的趨勢。
摘要:經由金融機構、交易商等主體辦理涉外金融業務時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通過相關中介機構向外匯管理局間接申報。具體中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及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資金托管機構等。

國務院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規定,中國居民個人海外金融資產負債需申報。哪些主體的哪項海外金融資產需要申報?個人海外金融資產申報將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需申報自然人不限于中國公民
新《辦法》第2條規定,中國居民需要申報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以及其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其中,“中國居民”的內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國國籍界定。
《辦法》第3條明確將“中國居民”的外延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第二類是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第三類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第四類是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由此可見,前兩類主體屬于需申報海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個人”范疇,均以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為基本條件,但不局限于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外國公民。
申報方式因交易途徑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資產具體是指,有對應債權方與債務方的資產,如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存貸款、貿易信貸及其他應收付款等。該資產對債權方而言是金融資產,對債務方則是負債。與其相對應的非金融資產則是指,無對應債務方的資產,如機器設備、庫存、寶石及無形資產等。
具體的金融資產申報范圍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采取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經由金融機構、交易商等主體辦理涉外金融業務時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通過相關中介機構向外匯管理局間接申報。具體中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及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資金托管機構等。不言而喻,非經過前述中介機構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需要個人按規定直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至于申報方式為逐筆申報還是定期申報,需要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同時,新《辦法》第17條明確了個人不按規定申報的行政責任,即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泄露統計數據擔刑責
海外金融資產負債相關數據的收集,不僅對中國居民個人產生影響,而且涉及到相關數據統計人員,甚至由數據引發其他影響。
我國公民海外資產配置和移民過程中,一些海外投資或者移民項目本身便是投資理財行為。如香港投資定居,必須投資不少于1000萬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證券等金融產品。根據《辦法》規定,此項用于投資定居的金融資產必須向外匯管理局申報。中國居民需要準確識別交易對象是否非中國居民身份,加強審查身份的注意,在中國境外與非中國居民未通過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進行的交易,均由中國居民交易方向我國外匯管理局申報交易情況。中國居民通過境外中介機構等方式購買美股和港股進行投資的,或者購買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的,均需要申報。
根據《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如違反規定向他人非法提供申報者申報的數據,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如因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泄露行為,導致申報者重大經濟損失,或給國家外匯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等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稱,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等各有獨立的管理體系與數據來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匯管理局不主動向以上管理部門提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然而,外匯管理部門是否應當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該數據能否在將來作為前述部門打擊及懲罰不法行為的依據,需要結合我國國情,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研討。
相關專家分析說,加強對本國公民個人在海外金融資產的了解,是抑制稅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國洗錢和貪腐人員外流外逃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國近年來普遍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