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種情況主導權不在受益人身上,我們之前也有收到客人給的L/G,那算是收個安心用的,當初接受客戶的要求,那不論如何一定要清客戶修改信用證,寧愿受益人付修改費通知費,總比被拒付好。另外已經到貨了,你們提單當初如果是做To order of 開證行,那客戶已經去贖單或做了提單背書,這樣他們就一定要付錢啊。另外退貨了還想拿到貨款?不可能啊.....
L/C已經算是挺安全的付款方式了,你要多花點精神研究,必須要遵循的規則。銀行才不管你們的郵件是怎么保證的,要拒付要看有哪些拒付理由。如果B/L上的consignee是to order of 開證行,那可能還有點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