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a賬戶收到境外賬戶的資金是否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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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境外商業銀行因提供清算或結算服務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同業往來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以及境外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第七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并加強對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
第八條 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該銀行應將相應開戶資料和開戶申請書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出具對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應使用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并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應唯一。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已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應將特殊機構代碼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境外機構在開戶后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銀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為其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在銀行預留簽章。預留簽章為境外機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沒有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為賬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第七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并加強對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
第八條 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該銀行應將相應開戶資料和開戶申請書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出具對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應使用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并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應唯一。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已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應將特殊機構代碼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境外機構在開戶后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銀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為其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在銀行預留簽章。預留簽章為境外機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沒有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為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外幣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將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資金結算收付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機構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一)境外機構開戶時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設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屆滿的;
(二)政府主管部門禁止境外機構繼續在境內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按境外機構本國或本地區法律規定,境外機構主體資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應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情形。
境外機構未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的,銀行應通知境外機構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應指定人員負責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及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