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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情況下,信托有三個要素,包括信托創始人(Settlor),即財產的持有人、受托人(Trustee),即一般具有許可的代理,創始人一般向他轉交自己的財產,而且該代理替受益人(Beneficiary)保存該財產。成立信托時,創始人對財產權進行分配——將法定權利交給受托人,后者對財產進行管理并作為財產的持有人,相關限制規定在信托契約(Trust Deed),而實際權力交給受益人。因為所有權原來屬于創始人,因此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力的支配由他來決定。對受益人來講這尤其重要,因為受益人不能轉讓實際權利,信托契約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果成立信托時,創始人標明了幾個順序,那么受益人只有在世時才能獲得財產。去世后,他的繼承人不會自動獲得這個權利,信托契約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受益人不能支配實際權力,支配權取決于信托創始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