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YIUI 、Xinlong_Zhang
(一)低稅率的預提所得稅:
VIE構架中,香港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安排,在中國境內設立WFOE公司,WFOE公司的利潤返回香港公司時,可以享受5%的預提所得稅。而對于其他地區的離岸公司,根據規定需繳納20%的預扣稅,實際操作中征收10%或更低稅率。
(二)不同的對于境外企業是否構成中國居民企業的認定,會影響VIE結構的稅負,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稅收風險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第082號)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文件規定,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如果香港公司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香港公司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按25%征稅,而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也會被征收5%的股息稅。具體樓主還可以查閱內地與港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的各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