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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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VIE?
VIE英文全稱為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
VIE結構(VIE structure )在國內又被稱為“協議控制結構”,通常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其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外商獨資企業、WFOE)來以協議控制的方式控制一家內資公司,從而實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對內資公司的并表,進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得以基于此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用于控制內資公司的協議包括控制權、利潤轉移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等一系列合同。因為新浪是第一家采取此種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所以也被稱為新浪模式。隨著不斷的實踐,這種模式也出現了很多變種。
目前,采用這種方法需要辦理的中國政府手續是75號文登記及為了設立WFOE的商務部門、發改部門審批。所以設立中需要的注意的問題包括兩類,一個是要完成政府所需的審批手續,起草的文件能夠符合審批要求,包括格式、條款描述上要符合外匯局的內部把握標準、要求;再一個是,文件要能設定好各方的權利、義務,控制協議能有效地實現對內資公司的控制。
設立完成后,因為內資公司及WFOE之間會有大量的關聯交易,來實現投資款進入內資公司,以及收入轉入WFOE,可能產生較多的稅務負擔,所以要設計好交易,并合理地設置避稅措施。

VIE結構的由來
VIE結構最早誕生于我國的增值電信行業領域。緣起于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因為在境內很難融資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資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該等企業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的話,該等企業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而我國當時的增值電信業務又是禁止外商投資的,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而為了協調這一矛盾的局面,該等企業采取了VIE結構這一變通的辦法,即在VIE結構下,外國投資者不通過股權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
VIE結構圖

搭建VIE結構通常的做法是:
(1)境內運營實體的創始人共同或各自在海外離岸法域(通常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一個殼公司(“創始人殼公司”);
(2)創始人殼公司在開曼群島(Cayman)成立一個公司,作為未來的境外上市主體(在VIE結構搭建完成之后,一般該上市主體會在上市前引進VC/PE投資人);
(3)境外上市主體再在香港設立一個全資殼公司;
(4)香港殼公司再設立一個或多個境內全資子公司,即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WFOE”);
(5)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一系列控制協議。
VIE結構的協議
為了境外上市主體能夠按照境外會計準則合并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WFOE一般會與境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關于控制權和利潤的轉移協議(以下合稱“控制協議”或者“VIE協議”)??刂茀f議一般包括如下協議:
(1)貸款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WFOE根據該協議向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提供貸款,然后該等股東將這筆貸款通過增資的方式注入境內運營實體;
(2)獨家期權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授予WFOE一項獨家期權。根據該獨家期權,WFOE可以隨時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體購買境內運營實體股東所持有的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
(3)股東表決權委托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表決權;
(4)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在該協議項下,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提供獨家的咨詢和技術服務,從而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以及
(5)股權質押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將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質押給WFOE以擔保上述四個協議的履行。
VIE結構的特點
一般來說,VIE結構具有如下特點:
(1)搭建VIE結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在境外融資或上市;
(2)VIE結構多發生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領域;以及
(3)簽署VIE協議的目的是將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并入境外上市主體。
VIE結構的風險
在海外上市的企業的招股說明書中,通常列舉如下有關VIE結構的法律風險:
(1)制度風險.雖然國家相關部門一直沒有頒布法規明確禁止VIE結構,但不排除國家相關部門在以后出臺相應的規定對其予以取締。
(2)控制風險.由于在VIE結構下,境外上市主體與境內運營實體是通過VIE協議的紐帶進行聯接的,在境外投資人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境內運營實體股東可能會做出不符合境外投資人利益的行為,但境外投資人對該等行為可能缺乏一定的管控力。
(3)稅務風險. VIE結構屬于紅籌結構的一種,所以紅籌結構所面臨的一般稅務風險VIE結構也可能面臨。同時,VIE結構還存在其自身特有的稅務風險。
VIE結構的演變
自2000年4月新浪網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首開互聯網企業采用VIE結構在境外上市的先例以來,搜狐等其他門戶網站、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戲等其他互聯網公司也通過VIE結構實現了海外上市。同時,該種模式也被推廣到教育培訓領域(以新東方教育集團為代表)和廣告等新媒體領域(以分眾傳媒、華視傳媒等為代表)。
在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修訂)(以下簡稱“10號文”),其中有一條關于關聯并購的規定,即“國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br />
而由于中國境內企業采取紅籌結構間接到境外上市一般都會涉及關聯并購,但在10號文頒布后,企業取得商務部就“關聯并購”作出的批準難度極大,所以一些非互聯網的企業也開始嘗試采用搭建VIE結構的方法實現境外上市,從而繞開10號文關于關聯并購需報送商務部審批的相關規定。例如在2009年,國內民營煤炭貿易企業中國秦發就采用VIE結構實現了在香港上市。自中國秦發上市以來,熔盛重工、翔宇疏浚等重資產公司也仿效中國秦發采用VIE結構實現了在香港上市。
從以上可以看出VIE結構在中國的發展脈絡——從互聯網行業發展至了非互聯網行業,從外商投資限制或禁止行業發展至了非外商投資限制或禁止行業,以及從輕資產行業發展至了重資產行業。
VIE結構與外資并購一般審查
目前我國的外資并購審查主要適用10號文,而10號文主要適用于外資股權并購與外資資產并購。另外,10號文還適用于一種關聯并購情形,并對其設置了更高的審批要求(需經商務部審批)。
業界一般認為外資通過VIE結構并購境內企業目前不適用10號文及其關聯并購的規定。但是,雖然如一些重資產企業(如中國秦發)通過VIE結構繞開了10號文關于關聯并購的審批要求并實現了海外上市,但業界對于這些重資產行業能否適用VIE結構更多的還是持謹慎和保守的態度。
VIE結構與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
由于《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構成經營者集中,所以如果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達到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則該等并購需要提交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反壟斷審查。
另外,如果外資并購的境內企業通過協議的方式還控制著其他企業,則該等被協議控制的企業也應該納入反壟斷審查的范圍,如沃爾瑪收購1號店反壟斷審查案件。
VIE結構與外資并購安全審查
我國對外資并購實施并購安全審查肇始于國務院辦公廳在2011年2月3日下發的《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6號)。該通知規定了我國對于外資并購所實施的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內容、工作機制、審查程序等。
隨后,2011年8月25日,商務部頒布了《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53號)。該文第九條規定,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由于上述規定明確了外國投資者不得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規避并購安全審查,所以如果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內使用VIE結構并購境內企業,則需要接受并購安全審查。而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VIE結構與公司治理
創始人
一般情況下,創始人和投資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會發生創始人和投資人利益不一致的情況。由于在VIE結構下,創始人通常情況下既是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也是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所以在創始人與境外投資人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下,創始人有可能會利用其境內運營實體股東的身份做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
股東會與董事會
在VIE結構下,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投票權。而這些重大事項根據不同的情況可能會放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層面。
(1)股東會:在VIE結構下,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將需要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會審議的事項同時照搬到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會。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境外投資文件中通常會規定境內運營實體的重大事項需經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會審批,但是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并不是境內運營實體的直接股東,所以該等事項仍然需要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會做出決議。
(2)董事會:在VIE結構下,投資人一般會(i)要求將需要境外上市主體的董事會審議的事項同時照搬到境內運營實體的董事會,以及(ii)要求境內運營實體董事會的組成與境外上市主體董事會的組成保持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境外上市主體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在境內運營實體董事會層面一般也會通過。
勞動合同
在VIE結構下,與公司高管和主要技術人員簽署勞動合同的主體主要為WFOE或者境內運營實體。但在實踐中,律師通常會建議公司的高管和主要技術人員與WFOE簽署勞動合同。
知識產權
在VIE結構下,境外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員工與公司簽訂《知識產權轉讓協議》以明確該等員工的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公司所有。另外,在VIE結構下,公司一般會將其商標、域名放在境內運營實體,而對于技術等其他知識產權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放在WFOE或者境內運營實體。
商業秘密
在VIE結構下,境外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公司的主要員工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和非招攬協議》以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以上部分內容摘自環球律師事務所環球法律評論。
VIE英文全稱為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
VIE結構(VIE structure )在國內又被稱為“協議控制結構”,通常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其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外商獨資企業、WFOE)來以協議控制的方式控制一家內資公司,從而實現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對內資公司的并表,進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得以基于此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用于控制內資公司的協議包括控制權、利潤轉移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等一系列合同。因為新浪是第一家采取此種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所以也被稱為新浪模式。隨著不斷的實踐,這種模式也出現了很多變種。
目前,采用這種方法需要辦理的中國政府手續是75號文登記及為了設立WFOE的商務部門、發改部門審批。所以設立中需要的注意的問題包括兩類,一個是要完成政府所需的審批手續,起草的文件能夠符合審批要求,包括格式、條款描述上要符合外匯局的內部把握標準、要求;再一個是,文件要能設定好各方的權利、義務,控制協議能有效地實現對內資公司的控制。
設立完成后,因為內資公司及WFOE之間會有大量的關聯交易,來實現投資款進入內資公司,以及收入轉入WFOE,可能產生較多的稅務負擔,所以要設計好交易,并合理地設置避稅措施。

VIE結構的由來
VIE結構最早誕生于我國的增值電信行業領域。緣起于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因為在境內很難融資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資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該等企業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的話,該等企業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而我國當時的增值電信業務又是禁止外商投資的,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而為了協調這一矛盾的局面,該等企業采取了VIE結構這一變通的辦法,即在VIE結構下,外國投資者不通過股權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
VIE結構圖

搭建VIE結構通常的做法是:
(1)境內運營實體的創始人共同或各自在海外離岸法域(通常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一個殼公司(“創始人殼公司”);
(2)創始人殼公司在開曼群島(Cayman)成立一個公司,作為未來的境外上市主體(在VIE結構搭建完成之后,一般該上市主體會在上市前引進VC/PE投資人);
(3)境外上市主體再在香港設立一個全資殼公司;
(4)香港殼公司再設立一個或多個境內全資子公司,即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WFOE”);
(5)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一系列控制協議。
VIE結構的協議
為了境外上市主體能夠按照境外會計準則合并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WFOE一般會與境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關于控制權和利潤的轉移協議(以下合稱“控制協議”或者“VIE協議”)??刂茀f議一般包括如下協議:
(1)貸款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WFOE根據該協議向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提供貸款,然后該等股東將這筆貸款通過增資的方式注入境內運營實體;
(2)獨家期權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授予WFOE一項獨家期權。根據該獨家期權,WFOE可以隨時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體購買境內運營實體股東所持有的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
(3)股東表決權委托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表決權;
(4)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在該協議項下,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提供獨家的咨詢和技術服務,從而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以及
(5)股權質押協議.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將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質押給WFOE以擔保上述四個協議的履行。
VIE結構的特點
一般來說,VIE結構具有如下特點:
(1)搭建VIE結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在境外融資或上市;
(2)VIE結構多發生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領域;以及
(3)簽署VIE協議的目的是將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并入境外上市主體。
VIE結構的風險
在海外上市的企業的招股說明書中,通常列舉如下有關VIE結構的法律風險:
(1)制度風險.雖然國家相關部門一直沒有頒布法規明確禁止VIE結構,但不排除國家相關部門在以后出臺相應的規定對其予以取締。
(2)控制風險.由于在VIE結構下,境外上市主體與境內運營實體是通過VIE協議的紐帶進行聯接的,在境外投資人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境內運營實體股東可能會做出不符合境外投資人利益的行為,但境外投資人對該等行為可能缺乏一定的管控力。
(3)稅務風險. VIE結構屬于紅籌結構的一種,所以紅籌結構所面臨的一般稅務風險VIE結構也可能面臨。同時,VIE結構還存在其自身特有的稅務風險。
VIE結構的演變
自2000年4月新浪網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首開互聯網企業采用VIE結構在境外上市的先例以來,搜狐等其他門戶網站、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戲等其他互聯網公司也通過VIE結構實現了海外上市。同時,該種模式也被推廣到教育培訓領域(以新東方教育集團為代表)和廣告等新媒體領域(以分眾傳媒、華視傳媒等為代表)。
在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修訂)(以下簡稱“10號文”),其中有一條關于關聯并購的規定,即“國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br />
而由于中國境內企業采取紅籌結構間接到境外上市一般都會涉及關聯并購,但在10號文頒布后,企業取得商務部就“關聯并購”作出的批準難度極大,所以一些非互聯網的企業也開始嘗試采用搭建VIE結構的方法實現境外上市,從而繞開10號文關于關聯并購需報送商務部審批的相關規定。例如在2009年,國內民營煤炭貿易企業中國秦發就采用VIE結構實現了在香港上市。自中國秦發上市以來,熔盛重工、翔宇疏浚等重資產公司也仿效中國秦發采用VIE結構實現了在香港上市。
從以上可以看出VIE結構在中國的發展脈絡——從互聯網行業發展至了非互聯網行業,從外商投資限制或禁止行業發展至了非外商投資限制或禁止行業,以及從輕資產行業發展至了重資產行業。
VIE結構與外資并購一般審查
目前我國的外資并購審查主要適用10號文,而10號文主要適用于外資股權并購與外資資產并購。另外,10號文還適用于一種關聯并購情形,并對其設置了更高的審批要求(需經商務部審批)。
業界一般認為外資通過VIE結構并購境內企業目前不適用10號文及其關聯并購的規定。但是,雖然如一些重資產企業(如中國秦發)通過VIE結構繞開了10號文關于關聯并購的審批要求并實現了海外上市,但業界對于這些重資產行業能否適用VIE結構更多的還是持謹慎和保守的態度。
VIE結構與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
由于《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構成經營者集中,所以如果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達到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則該等并購需要提交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反壟斷審查。
另外,如果外資并購的境內企業通過協議的方式還控制著其他企業,則該等被協議控制的企業也應該納入反壟斷審查的范圍,如沃爾瑪收購1號店反壟斷審查案件。
VIE結構與外資并購安全審查
我國對外資并購實施并購安全審查肇始于國務院辦公廳在2011年2月3日下發的《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6號)。該通知規定了我國對于外資并購所實施的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內容、工作機制、審查程序等。
隨后,2011年8月25日,商務部頒布了《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53號)。該文第九條規定,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由于上述規定明確了外國投資者不得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規避并購安全審查,所以如果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內使用VIE結構并購境內企業,則需要接受并購安全審查。而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VIE結構與公司治理
創始人
一般情況下,創始人和投資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會發生創始人和投資人利益不一致的情況。由于在VIE結構下,創始人通常情況下既是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也是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所以在創始人與境外投資人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下,創始人有可能會利用其境內運營實體股東的身份做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
股東會與董事會
在VIE結構下,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投票權。而這些重大事項根據不同的情況可能會放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層面。
(1)股東會:在VIE結構下,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將需要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會審議的事項同時照搬到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會。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境外投資文件中通常會規定境內運營實體的重大事項需經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會審批,但是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并不是境內運營實體的直接股東,所以該等事項仍然需要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會做出決議。
(2)董事會:在VIE結構下,投資人一般會(i)要求將需要境外上市主體的董事會審議的事項同時照搬到境內運營實體的董事會,以及(ii)要求境內運營實體董事會的組成與境外上市主體董事會的組成保持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境外上市主體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在境內運營實體董事會層面一般也會通過。
勞動合同
在VIE結構下,與公司高管和主要技術人員簽署勞動合同的主體主要為WFOE或者境內運營實體。但在實踐中,律師通常會建議公司的高管和主要技術人員與WFOE簽署勞動合同。
知識產權
在VIE結構下,境外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員工與公司簽訂《知識產權轉讓協議》以明確該等員工的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公司所有。另外,在VIE結構下,公司一般會將其商標、域名放在境內運營實體,而對于技術等其他知識產權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放在WFOE或者境內運營實體。
商業秘密
在VIE結構下,境外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公司的主要員工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和非招攬協議》以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以上部分內容摘自環球律師事務所環球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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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結構下,中國人怎樣持股? WFOE VIE
請教離岸快車老司機!如題,是持國內這家公司還是境外的?有沒有一種說法,中國人持股會影響這家公司將來上市的可能?
Kolic 回復了問題 ? 2023-11-24 10:30 ? 2 人關注 ? 40904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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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ODI權益登記補登流程與注意事項 ODI WFOE VIE 存量權益登記
在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公司選擇在香港、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注冊,并在這些地區開展業務。在進行公司注冊、做賬、審計、商標等業務領域操作時,有時會涉及到ODI(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權益登記補登的問題。舒心企服將詳細介紹ODI權益登記...
舒心企服 發起了問題 ? 2023-09-21 11:42 ? 1 人關注 ? 6210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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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通過境外的上市主體與境內公司簽署VIE協議的利與弊 VIE 境外上市 境外公司 境外投資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選擇通過境外上市來獲得更多的資本和發展機會。而其中一種常見的方式就是通過與境外上市主體簽署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協議來實現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本文將對直接通過境外的上市主體與境內公司簽署VI...
舒心企服 發起了問題 ? 2023-09-11 14:18 ? 1 人關注 ? 5650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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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公司是不是就不用VIE了? 上海自貿區 VIE 上海自由貿易區 自貿區 自貿賬戶
請教達人,在上海自由貿易區設立的公司是不是就不用VIE了呀?
jd996 回復了問題 ? 2023-09-10 14:08 ? 8 人關注 ? 76262 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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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大企業都要做VIE架構,什么是VIE架構呢?有哪些優勢呢? VIE
公司做大做強了,免不了要走出國門,赴海外上市。而很多家海外上市的公司,都與“VIE架構”這個詞緊密聯系在一起。
那么到底什么是VIE架構呢?
從定義上來說,VIE指的是可變利益實體(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也稱為“協議控制...
多維咨詢 發起了問題 ? 2023-09-05 10:51 ? 1 人關注 ? 5168 次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