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球征稅進程超預期 這七類人將受影響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即共同申報準則或統一報告標準,簡單來說,它是基于2014年7月OECD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一,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目前已有104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
伴隨CRS執行倒計時,擁似乎納稅的氣氛越來越緊張,其實對于一般的人來說是不會造成任何影響的,主要影響人群也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后,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注意此處為金融資產,不包括不動產)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并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CRS實施后,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凈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后均面臨披露。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凈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機構業已出臺《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凈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僅指2017年新購買保單,而是歷史上已購買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這是境內高凈值客戶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這并不是說,香港保單資產就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面反而會有其獨特功能。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過是信托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板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一起實施CRS,會導致這一人群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順藤摸瓜,中國稅務局稽查時會很容易查到這些錢并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另外,中國稅務總局698號文 、82號文等均將中國老板在境外設立的部分企業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按規定應向中國政府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可見,這次CRS的全球同步執行,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機,因為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大額的個人所得稅補繳,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
有的朋友可能注意到,雖然美國不在CRS的名單中,但屬于FATCA,監控老百姓稅務,
根據全球納稅的大趨勢,稅務籌劃的工作越來越被視為是有技術含量的工作,籌劃準備會越來越受到重視。
(內容來自于網絡)????
伴隨CRS執行倒計時,擁似乎納稅的氣氛越來越緊張,其實對于一般的人來說是不會造成任何影響的,主要影響人群也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后,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注意此處為金融資產,不包括不動產)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并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CRS實施后,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凈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后均面臨披露。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凈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機構業已出臺《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凈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僅指2017年新購買保單,而是歷史上已購買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這是境內高凈值客戶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這并不是說,香港保單資產就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面反而會有其獨特功能。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過是信托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板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一起實施CRS,會導致這一人群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順藤摸瓜,中國稅務局稽查時會很容易查到這些錢并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另外,中國稅務總局698號文 、82號文等均將中國老板在境外設立的部分企業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按規定應向中國政府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可見,這次CRS的全球同步執行,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機,因為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大額的個人所得稅補繳,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
有的朋友可能注意到,雖然美國不在CRS的名單中,但屬于FATCA,監控老百姓稅務,
根據全球納稅的大趨勢,稅務籌劃的工作越來越被視為是有技術含量的工作,籌劃準備會越來越受到重視。
(內容來自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