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都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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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適用于保障受益人不能自己持有或管理財產時的利益。最流行的例子是為未成年子女成立信托,給他們支付學費、醫療等開支。因為尚未成年的特殊身份,子女無法有效管理信托財產,因此這種義務由受托人來承擔。
信托經常作為繼承規劃來使用,因為信托財產脫離非信托設立人所有,從而不能參加繼承財產分配,也就是說,設立人去世后,這種財產不會在繼承人之間分配,而留在信托,并為受益人帶來收入。
信托也可以用于保護資產以避免債權人或配偶離婚時的索賠要求。但是,如果成立信托的目的是隱藏財產,那么財產轉讓會被法庭判定無效,在這種情況下信托財產會返還給信托設立人。
信托也可以作為集體投資工具來使用,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與開曼群島可以Unit Trust形式設立基金信托。
如果離岸區法律規定,一切信托財產的收入免稅,離岸信托可以為了稅務優化來使用。
信托可以有助于保護關于資產所有人的秘密信息,但在目前,就連“保密性”這個概念都有了諸多限制。
信托在哪方面優于離岸公司?
與公司不同,信托不是企業法人。這既是優勢,也是劣勢。劣勢是因為信托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接受。在普通法國家,信托司空見慣,但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并不是都能接受信托。這主要表現在處理各種爭議時。
離岸公司有董事和持有股份的股東,而信托結構則完全不同,受托人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受益人也沒有股票沒有股份或份額,卻享有很多的權利,即取得收益。但是,信托受益人享有衡平法院承認的權利,必要可以獲得司法保護。
與離岸公司股票不一樣,信托財產在設立人死后不能繼承,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分配信托財產(需要遵守特定的規則)。
信托是比較靈活的工具,成立信托時設立人可以規定最合適的條件。比如說,可以規定子女只有在獲得高等教育后才能獲得信托收入。要轉讓離岸公司股份時,無法規定這種條件。連離岸區的公司法都有許多章程相關的強制性規定,這種規定不能輕易根據公司設立人或股東的想法予以改變。
同時,不能將信托份額轉讓給投資人,以便使用該項資金擴大生意規模。為了解決這種問題,最好使用公司而非信托。
信托經常作為繼承規劃來使用,因為信托財產脫離非信托設立人所有,從而不能參加繼承財產分配,也就是說,設立人去世后,這種財產不會在繼承人之間分配,而留在信托,并為受益人帶來收入。
信托也可以用于保護資產以避免債權人或配偶離婚時的索賠要求。但是,如果成立信托的目的是隱藏財產,那么財產轉讓會被法庭判定無效,在這種情況下信托財產會返還給信托設立人。
信托也可以作為集體投資工具來使用,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與開曼群島可以Unit Trust形式設立基金信托。
如果離岸區法律規定,一切信托財產的收入免稅,離岸信托可以為了稅務優化來使用。
信托可以有助于保護關于資產所有人的秘密信息,但在目前,就連“保密性”這個概念都有了諸多限制。
信托在哪方面優于離岸公司?
與公司不同,信托不是企業法人。這既是優勢,也是劣勢。劣勢是因為信托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接受。在普通法國家,信托司空見慣,但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并不是都能接受信托。這主要表現在處理各種爭議時。
離岸公司有董事和持有股份的股東,而信托結構則完全不同,受托人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受益人也沒有股票沒有股份或份額,卻享有很多的權利,即取得收益。但是,信托受益人享有衡平法院承認的權利,必要可以獲得司法保護。
與離岸公司股票不一樣,信托財產在設立人死后不能繼承,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分配信托財產(需要遵守特定的規則)。
信托是比較靈活的工具,成立信托時設立人可以規定最合適的條件。比如說,可以規定子女只有在獲得高等教育后才能獲得信托收入。要轉讓離岸公司股份時,無法規定這種條件。連離岸區的公司法都有許多章程相關的強制性規定,這種規定不能輕易根據公司設立人或股東的想法予以改變。
同時,不能將信托份額轉讓給投資人,以便使用該項資金擴大生意規模。為了解決這種問題,最好使用公司而非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