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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須委聘香港執業會計師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將根據審計準則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以及相關票據進行審核,幷對企業制定的會計制度是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以及該會計準則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是否有效作出評價。
香港公司審計相關條文:
1.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1)條);
2. 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必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2)條);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379 (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月 (《公司條例》第379(5)條);
3.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委任核數師 (《公司條例》第394條);
4. 公司的核數師必須就財務報表,擬備一份向成員提交的報告 (《公司條例》第405條);
5. 公司的董事必須在周年成員大會,提交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公司省覽 (《公司條例》第429(1)條);
6. 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429(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月 (《公司條例》第429(4)條)。
香港公司審計相關條文:
1.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1)條);
2. 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必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2)條);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379 (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月 (《公司條例》第379(5)條);
3.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委任核數師 (《公司條例》第394條);
4. 公司的核數師必須就財務報表,擬備一份向成員提交的報告 (《公司條例》第405條);
5. 公司的董事必須在周年成員大會,提交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公司省覽 (《公司條例》第429(1)條);
6. 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429(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月 (《公司條例》第42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