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通過離岸公司從美國匯回利潤到內地有無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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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向內地母公司分回利潤,一般是按照境內母公司的稅率補繳稅差。
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有兩種方式
一、是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外幣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外匯指定 銀行 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二、是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的,經審核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利潤處置決議等材料,銀行可以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利潤入賬手續,并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利潤匯回信息。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業務,金融機構應審查并留存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等交易單證。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一、 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10]31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七)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業務登記憑證》。
(二)境內投資主體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辦理原則
(一)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
(二)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況,對于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市場主體,應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后,方可為其辦理利潤匯回手續。
(三)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有兩種方式
一、是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外幣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外匯指定 銀行 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二、是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的,經審核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利潤處置決議等材料,銀行可以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利潤入賬手續,并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利潤匯回信息。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業務,金融機構應審查并留存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等交易單證。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一、 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10]31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七)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業務登記憑證》。
(二)境內投資主體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辦理原則
(一)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
(二)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況,對于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市場主體,應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后,方可為其辦理利潤匯回手續。
(三)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