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認可vie控制的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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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相關部門并沒有頒布法規明確禁止VIE結構。
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縮寫,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在國內又被稱為“協議控制結構”或者“新浪結構”,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主體與境內的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從而達到把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并入境外上市主體的目的,而境內運營實體就是境外上市主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VIE結構最早誕生于我國的增值電信行業領域。緣起于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因為在境內很難融資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資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該等企業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的話,該等企業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而我國當時的增值電信業務又是禁止外商投資的,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而為了協調這一矛盾的局面,該等企業采取了VIE結構這一變通的辦法,即在VIE結構下,外國投資者不通過股權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
VIE結構的協議
為了境外上市主體能夠按照境外會計準則合并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WFOE一般會與境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關于控制權和利潤的轉移協議(以下合稱“控制協議”或者“VIE協議”)。控制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協議:
(1) 貸款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WFOE根據該協議向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提供貸款,然后該等股東將這筆貸款通過增資的方式注入境內運營實體;
(2) 獨家期權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授予WFOE一項獨家期權。根據該獨家期權,WFOE可以隨時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體購買境內運營實體股東所持有的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
(3) 股東表決權委托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表決權;
(4) 獨家業務合作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在該協議項下,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提供獨家的咨詢和技術服務,從而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以及
(5) 股權質押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將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質押給WFOE以擔保上述四個協議的履行。
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縮寫,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在國內又被稱為“協議控制結構”或者“新浪結構”,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主體與境內的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從而達到把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并入境外上市主體的目的,而境內運營實體就是境外上市主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VIE結構最早誕生于我國的增值電信行業領域。緣起于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因為在境內很難融資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資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該等企業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的話,該等企業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而我國當時的增值電信業務又是禁止外商投資的,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而為了協調這一矛盾的局面,該等企業采取了VIE結構這一變通的辦法,即在VIE結構下,外國投資者不通過股權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
VIE結構的協議
為了境外上市主體能夠按照境外會計準則合并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WFOE一般會與境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關于控制權和利潤的轉移協議(以下合稱“控制協議”或者“VIE協議”)。控制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協議:
(1) 貸款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WFOE根據該協議向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提供貸款,然后該等股東將這筆貸款通過增資的方式注入境內運營實體;
(2) 獨家期權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授予WFOE一項獨家期權。根據該獨家期權,WFOE可以隨時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體購買境內運營實體股東所持有的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
(3) 股東表決權委托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表決權;
(4) 獨家業務合作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在該協議項下,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提供獨家的咨詢和技術服務,從而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以及
(5) 股權質押協議. 由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簽訂。在該協議項下,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將其在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質押給WFOE以擔保上述四個協議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