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1簽證的跨國高管簽證雖然不是移民簽證,但后期可轉為EB-1C類綠卡。
L-1簽證又分為L-1A和L-1B兩種。
L-1A是簽發給赴美國分機構的經理或主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七年;
L-1B是簽發給專業人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為五年。其專業人員在美國如果晉升為經理或主管,其居留期可升為七年。
但無論是持L-1A或L-1B的簽證,在美國都是代表其國外的母公司工作或展開業務,其家人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可隨行,家屬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公立教育及福利。
L-1A的優勢
- 可攜全家來美,配偶L2有工作權,小孩可就讀公立學校,享受準綠卡待遇;
- 允許申請人有雙重意圖,即申請人已辦理移民不會影響L-1——這點很重要。美國并不禁止已辦理移民的獲得簽證,但B1/B2/F1/R1/E2等簽證不允許雙重意圖,已辦理移民的申請上述簽證,如果不能說服簽證官,會以214(b)移民傾向拒簽,領事館對于214(b)具有自由裁量權。但L1不會有此問題。
- 適用于任何國家的企業,海外和美國兩家公司可以從事不同類型的業務,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來,只要保持合法的公司關系即可;
- 沒有特別規定需在美國投資多少金額,不論公司規模大小皆可在美國設立公司、安排人員赴美。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辦理L-1。
- 辦理時間短,周期快;
- 新公司的L-1A,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后,符合條件的可申請EB-1C移民。
L-1A申請條件在中國公司擔任經理/高管職位至少一年及以上
在提交L-1A申請的前三年內,必須連續擔任經理/高管職位至少一年。
常見問題
1、公司太小,小微企業申請L-1A的困難點。
2、家族企業家族企業中,夫妻、子女都有可能申請L-1應注意企業的管理模式帶來的影響
3、一年期計算:不包括在美國停留的時間。
如果美國的公司規模比較大,并且擁有眾多員工,運作正常。這樣的公司可以直接為L1A的外籍員工遞交綠卡的EB-1C申請。
實際上,在申請綠卡過程中,還是建議派遣員工申請L1或L1延期,來維持在美國的合法身份。
對于來到美國經商的中國企業來說,L1簽證最方便的就是將跨國公司的高管或專家派遣到美國,來進行生意投資。
但L1并沒有對設立的跨國分公司有規模要求。
無論是私人企業,或者是大中小型公司都可以,靈活性就是L1簽證的一大優勢。
由此可見,從申請簽證到獲得美國綠卡,美國L1簽證都是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赴美的捷徑,這也是該項簽證最吸引申請人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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