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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 )規定,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 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
依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向境內提供查詢、背調服務,應按“鑒證咨詢服務” 6%計繳增值稅; 若提供勞務發生地在境內,應按10%計繳企業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