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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私募公司不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內募集資金。離岸私募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離岸私募公司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必須要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在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境內合格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屬于境內封閉運行,不涉及跨境資本流動。
1、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離岸私募公司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必須要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在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境內合格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屬于境內封閉運行,不涉及跨境資本流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