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guī)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劃分標準及納稅義務
“為了配合企業(yè)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文件未區(qū)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因此,非居民個人可以適用財稅字〔1998〕61號文件。
1、居民個人
(1)認定標準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2)征稅范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個人
(1)認定標準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征稅范圍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重要提醒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2、“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
4、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