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外觀專利授權條件是什么?
授權條件
1、裝飾性
可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就產品作出的設計。外觀設計的裝飾性要求相關外觀設計應當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會要求如美術品或藝術品所呈現的美和裝飾性。要注意的是,外觀設計只保護裝飾性特征而不保護技術性特征,即不保護產品的技術功能。某些外觀設計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燈光)才可以顯示出來,但并不妨礙他們是對產品的裝飾,并且可以獲得專利。
2、新穎性
如果一件申請授權的外觀設計與一件在先的外觀設計大體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則申請中的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如果不同,則申請中的外觀設計具有新穎性。申請人首先在其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成員國提出的外觀設計申請,在美國享有6個月的優先權。申請人在將外觀設計公開的12個月內,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不喪失新穎性。
3、非顯而易見性
如果在相關領域中一般技術水平的人員看來,專利申請中的外觀設計作為一個整體,與申請專利時的現有外觀設計之間的不同是顯而易見的,那么這項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
五、關于新穎性規定的例外情形
2013年3月16日后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新穎性的判斷適用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s Act,下稱“AIA”)第102條的規定。第102條規定了兩種影響專利申請新穎性的情形,及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同時規定了針對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的例外情形。
(1)針對§102(a)(1)條,現有技術,給予來自發明人的公開以寬限期(限于一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發明人、共同發明人(包括間接源于發明人的)在其申請日之前1年內所作的公開不屬于現有技術;或者,
發明人、共同發明人(包括間接源于發明人)和其他人在申請日之前1年內均有公開,但發明人的公開早于其他人的,則其他人及發明人的公開都不屬于現有技術。
(2)針對§102(a)(2)條,抵觸申請,給予來自發明人的專利申請以優惠(不限于1年)
在“美國抵觸申請”中所出現的公開,如果在先申請的發明為從在后申請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或者,
在先申請的發明為在后申請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在在先申請之前所公開;或者,
在先申請的發明由同一人所擁有或有義務轉讓給同一人,則在先申請不影響在后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美國的優惠規定給申請人提供了機會,可以通過產品在市場上的成功與否來決定是否值得在美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最常見的情況是申請人在中國首次提交外觀設計申請,在六個月優先權期間沒有在美國提交申請,隨后中國的外觀申請已經授權并公開。如果中國外觀申請授權文件的公開是在12個月內的寬限期內,這種公開將不影響美國外觀申請的新穎性。
六、部分設計
美國《專利法》第171條規定:“就產品而發明的任何新的、原創性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發明者可依據本法的規定和要求獲得專利。本法與發明專利有關的規定,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除非另有規定。”根據美國法院判例所作的解釋,美國專利法第171條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創性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須應用于產品上,可獲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就產品而作出的發明,但并未規定必須是完整的產品。允許用照片視圖的形式提出部分外觀設計。這種狀況下,用陰影顏色涂覆不需要保護的部分。而中國專利法僅保護全部設計并不保護局部設計。
七、單一性
國外觀專利申請可以有一件申請,多個實施例。申請客體為屬于一個總構思的多個實施例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只要其外觀和形狀相近似,則可以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提出。權利效力表現為只有一個外觀設計專利權,僅有一個保護范圍。
1、裝飾性
可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就產品作出的設計。外觀設計的裝飾性要求相關外觀設計應當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會要求如美術品或藝術品所呈現的美和裝飾性。要注意的是,外觀設計只保護裝飾性特征而不保護技術性特征,即不保護產品的技術功能。某些外觀設計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燈光)才可以顯示出來,但并不妨礙他們是對產品的裝飾,并且可以獲得專利。
2、新穎性
如果一件申請授權的外觀設計與一件在先的外觀設計大體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則申請中的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如果不同,則申請中的外觀設計具有新穎性。申請人首先在其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成員國提出的外觀設計申請,在美國享有6個月的優先權。申請人在將外觀設計公開的12個月內,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不喪失新穎性。
3、非顯而易見性
如果在相關領域中一般技術水平的人員看來,專利申請中的外觀設計作為一個整體,與申請專利時的現有外觀設計之間的不同是顯而易見的,那么這項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
五、關于新穎性規定的例外情形
2013年3月16日后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新穎性的判斷適用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s Act,下稱“AIA”)第102條的規定。第102條規定了兩種影響專利申請新穎性的情形,及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同時規定了針對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的例外情形。
(1)針對§102(a)(1)條,現有技術,給予來自發明人的公開以寬限期(限于一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發明人、共同發明人(包括間接源于發明人的)在其申請日之前1年內所作的公開不屬于現有技術;或者,
發明人、共同發明人(包括間接源于發明人)和其他人在申請日之前1年內均有公開,但發明人的公開早于其他人的,則其他人及發明人的公開都不屬于現有技術。
(2)針對§102(a)(2)條,抵觸申請,給予來自發明人的專利申請以優惠(不限于1年)
在“美國抵觸申請”中所出現的公開,如果在先申請的發明為從在后申請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或者,
在先申請的發明為在后申請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在在先申請之前所公開;或者,
在先申請的發明由同一人所擁有或有義務轉讓給同一人,則在先申請不影響在后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美國的優惠規定給申請人提供了機會,可以通過產品在市場上的成功與否來決定是否值得在美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最常見的情況是申請人在中國首次提交外觀設計申請,在六個月優先權期間沒有在美國提交申請,隨后中國的外觀申請已經授權并公開。如果中國外觀申請授權文件的公開是在12個月內的寬限期內,這種公開將不影響美國外觀申請的新穎性。
六、部分設計
美國《專利法》第171條規定:“就產品而發明的任何新的、原創性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發明者可依據本法的規定和要求獲得專利。本法與發明專利有關的規定,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除非另有規定。”根據美國法院判例所作的解釋,美國專利法第171條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創性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須應用于產品上,可獲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就產品而作出的發明,但并未規定必須是完整的產品。允許用照片視圖的形式提出部分外觀設計。這種狀況下,用陰影顏色涂覆不需要保護的部分。而中國專利法僅保護全部設計并不保護局部設計。
七、單一性
國外觀專利申請可以有一件申請,多個實施例。申請客體為屬于一個總構思的多個實施例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只要其外觀和形狀相近似,則可以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提出。權利效力表現為只有一個外觀設計專利權,僅有一個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