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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愿清盤、債權人自愿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股東自愿清盤
進行股東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公司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股東自愿清盤
進行股東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債權人自愿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 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公司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