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據規則》中有關涉外證據的公證認證的解讀
《新證據規則》中有關涉外證據的公證認證的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調整)》(“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其中,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第十六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所需履行的證明手續作出了修改。
隨著疫情的逐步常態化,各種經貿投融資活動逐步復蘇,在此期間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這時涉外訴訟官司就會遇到,其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涉外證據,那么這些涉外證據直接提交給法院呢,還是說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是全部辦理還是某些部分辦理,對于初次接觸涉外訴訟及涉外證據的人士,包括一些律師,都不是很清楚,本文將詳細講解。
《新證據規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證據規則公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該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企業只有熟悉規則,才能在交易過程中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保障企業的合法權利。
域外形成公文書證需要公證,涉及身份關系的文書需要雙重認證。
企業對外貿易過程中會涉及在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根據《新證據規則》第十六條,這類域外形成的證據可以分兩類來取證。
一類是普通的公文書證。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即可。
一類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同樣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總而言之,新證據規則調整的精神如下:
(一)縮小了“應當”進行公證和認證的域外證據的范圍,新證據規則不再一刀切,一概規定域外證據應當履行公證和認證的證明手續;
(二)區分證據類型,明確規定域外公文證據應當履行公證的證明手續,涉及身份關系的域外證據應當履行公證和認證的證明手續;
(三)對于除公文證據及涉及身份關系以外的其他域外證據則不作公證和/或認證的證明手續的要求。
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六條改變了之前統一要求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的規定,其僅對公文書證、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之證明手續進行了規定。在民商事訴訟案件中,對于域外形成的證據,需首先區分該證據是否屬于須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的證據,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證明手續;對于在香港、澳門、臺灣形成的證據,仍應考慮根據相關的規定全部辦理證明手續;同時需留意給辦理相關證據的公證、認證預留充分的時間,必要時申請延期舉證,以免耽誤訴訟進程,造成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調整)》(“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其中,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第十六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所需履行的證明手續作出了修改。
隨著疫情的逐步常態化,各種經貿投融資活動逐步復蘇,在此期間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這時涉外訴訟官司就會遇到,其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涉外證據,那么這些涉外證據直接提交給法院呢,還是說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是全部辦理還是某些部分辦理,對于初次接觸涉外訴訟及涉外證據的人士,包括一些律師,都不是很清楚,本文將詳細講解。
《新證據規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證據規則公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該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企業只有熟悉規則,才能在交易過程中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保障企業的合法權利。
域外形成公文書證需要公證,涉及身份關系的文書需要雙重認證。
企業對外貿易過程中會涉及在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根據《新證據規則》第十六條,這類域外形成的證據可以分兩類來取證。
一類是普通的公文書證。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即可。
一類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同樣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總而言之,新證據規則調整的精神如下:
(一)縮小了“應當”進行公證和認證的域外證據的范圍,新證據規則不再一刀切,一概規定域外證據應當履行公證和認證的證明手續;
(二)區分證據類型,明確規定域外公文證據應當履行公證的證明手續,涉及身份關系的域外證據應當履行公證和認證的證明手續;
(三)對于除公文證據及涉及身份關系以外的其他域外證據則不作公證和/或認證的證明手續的要求。
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六條改變了之前統一要求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的規定,其僅對公文書證、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之證明手續進行了規定。在民商事訴訟案件中,對于域外形成的證據,需首先區分該證據是否屬于須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的證據,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證明手續;對于在香港、澳門、臺灣形成的證據,仍應考慮根據相關的規定全部辦理證明手續;同時需留意給辦理相關證據的公證、認證預留充分的時間,必要時申請延期舉證,以免耽誤訴訟進程,造成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