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下,兩地仲裁裁決“認可執行難”或不復存在

摘要 | 可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可申請保全
背景
最近,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律政司簽署通過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主要從三個方面完善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所確立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制度。
《補充安排》:
- 明確了執行仲裁裁決包括相互關聯但卻又彼此獨立的兩個司法程序,即“認可”和“執行”。
- 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同時向內地和香港法院申請執行。
- 明確了申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
因此,《補充安排》對內地和香港之間的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亮點一:
明確兩地法院執行仲裁裁決前,均需經“認可”程序《補充安排》第一條明確,“《安排》所指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程序,應解釋為包括認可和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程序”。
事實上,在香港,法院在強制執行另一法域所作出仲裁裁決時,都采取“兩步走”的程序:即“認可”及“執行”。
但是,此前的司法實踐中,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卻并非如此。因為原來的《安排》第一條規定“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
可見,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更強調執行,“認可”程序相對模糊。如今,《補充安排》對“認可”和“執行”兩個獨立的司法程序予以了明確。
該等修訂,有利于避免申請人無法證明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而拒絕受理執行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補充安排》并沒有更改《安排》第二條二款的規定:即如果申請人擬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申請人仍然須要在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亮點二:
規定執行申請人可同時向內地和香港法院申請執行《補充安排》第三條規定,“將《安排》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被申請人在內地和香港特區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應對方法院要求,兩地法院應當相互提供本方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確定的數額。”
這改變了《安排》下不得向兩地法院同時申請執行的規定,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
在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補充安排》的該等規定,將會大大降低財產被轉移的可能性。此外,這也有助于申請人最大限度地在執行期限內將裁決的財產執行到位。目前而言,內地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而香港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六年。
亮點三:
明確仲裁裁決被認可之前或之后,均可申請保全《補充安排》在《安排》第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法院在受理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請并按照執行地法律規定采取保全或者強制措施。”
2019年4月2日,內地與香港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下稱《保全安排》)允許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按照當地法律申請保全措施。
也就是說,如今的內地與香港間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已經覆蓋了仲裁裁決作出前、法院在受理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和之后。
至此,香港成為目前唯一一個以其為仲裁地的裁決在內地執行時可以采取執行前(或后)全覆蓋保全措施的法域(除內地以外)。
我們認為,該等修訂會進一步提高香港在國際仲裁中的地位。
方塊知識:
2020年度HKIAC仲裁統計數據速覽
近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發布了2020年度HKIAC仲裁最新統計數據。
2020年度,HKIAC總計收到318個仲裁申請,創下過去十年最高紀錄。在318個仲裁申請中,共有203個仲裁申請由HKIAC管轄,這一數據比2019年度同比增長了20%。
圖片來源:HKIAC’s 2020 Case Statistics
除了在仲裁申請數量方面創新高外,2020年HKIAC的涉案金額也達到了一個新高度——總計688億港元(接近88億美元)。這也是自2011年公布該等信息以來的最高紀錄。
不僅如此,2020年度HKIAC的仲裁申請案件持續地體現了國際化的特點——仲裁各方來自45個司法管轄區,輻射面相當廣。其中,所有仲裁申請的72%和受HKIAC管轄案件的86%,均來自于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國際性特點十分鮮明。
宏Sir觀點
?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是眾所周知的事情,而不同法域間的跨境仲裁裁決執行,更是難上加難。如今,《補充安排》為內地和香港之間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做了一次“升級迭代”,從20年前《安排》的“小土路”變成了如今的“高速公路”,可喜可賀。
? 無論是申請人可以向兩地法院同時申請執行,還是仲裁裁決被認可前后均可申請保全,以及“認可”程序的明確等,都將會大大促進仲裁裁決的順利推進,提高執行成功率,從而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 特別地,《補充安排》的簽署還意味著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保全協助實現了仲裁裁決作出前或作出后的全覆蓋。無疑,這會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下一年以HKIAC為代表的的香港仲裁機構,其統計數據很有可能會因此再創新高。
? 值得一提的是,發布《補充安排》的同時,內地和香港還首次共同發布了中英文雙語典型案例。這是兩地首次發布司法協助典型案例,可以幫助律師和申請人更生動地理解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附錄一:內地人民法院案例目錄
一、華夏航運(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二、美國意艾德建筑師事務所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三、大衛戴恩咨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四、萊佛士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五、賓士奈設計集團國際咨詢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附錄二:香港法院案例目錄
一、CL訴SCG案
二、高海燕訴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案
三、廈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訴裕景興業有限公司案
四、山東紅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國石油國際事業(香港)有限公司案
五、郭順開訴永成化工有限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