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新《商業公司法》正式生效

阿聯酋對其《商業公司法》進行修訂,并取消了阿聯酋國民在阿聯酋境內擁有51%所有權的強制性要求
2021年5月19日,阿聯酋經濟部宣布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新的《商業公司法》中關于外資所有權的修正案。迪拜經濟發展部也就此發布了關于該法令實施的指導方針。修訂后的《商業公司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1000 多項商業和工業活動中持有100%的股權。相關項商業和工業活動包括承包活動、石油和天然氣活動、各種貿易活動、農業活動和制造活動。根據該法令,外國投資者可以全資擁有從事這些經營獲得企業,不再需要額外的費用、擔保或特定的資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該法令不適用于受《商業機構法》監管的商業機構,且批準的活動清單不包括對七個關鍵領域具有戰略影響的經濟活動。
目前持續經營中的企業,其現有的企業股權結構(包括阿聯酋本地合作方/股東)將根據企業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文件的規定保持不變。如果外國投資者希望改變所有權關系,則阿聯酋合作伙伴在企業中的持股比例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程序減少或完全退出。普華永道建議外資股東在進行任何股權比例變化前需要充分考慮當地合作伙伴退出合作關系后的風險,例如政府關系維護等。
此外,通過分支機構在阿聯酋內陸設立的外國公司將不再需要任命阿聯酋國家服務代理人,即本地保人(sponsor)。這將為在阿聯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潛在的成本節約機會,并提升阿聯酋對新投資者的吸引力。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分支機構和退出代理協議的過程的更多細節尚需等待政府確認。
適用于阿聯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LLC”)的公司治理和合規要求
根據修訂后的《商業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遵守新的治理和合規要求,包括在審查和調整決策者的股東大會和責任的程序。這可能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判斷是否需要修訂或重述公司章程。普華永道中東事務所法律專家建議企業盡早咨詢法律顧問明確新法實施后的影響和需要調整的事項。監管更新
**最終實益人 (‘UBO’) **與去年類似,阿聯酋的公司必須識別并評估其最終實益人 (‘UBO’) 信息并將其提交給相關的注冊機構或監管機構。
許多自由區的截止日期尚未公布,一些自由區已經發布了程序并確定了 2021 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交的截止日期。還未發布申報日期的自由區,企業應密切關注所在區監管機構的通知,確保及時申報。有關UBO的具體情況可后臺回復UBO001獲取。
環境、社會和治理(“ESG”)
在阿聯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共股份公司現在被要求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該報告應遵守全球報告倡議 (‘GRI’) 標準以及迪拜金融市場和阿布扎比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任何可持續性標準和要求。此外,包括DIFC和ADGM在內的阿聯酋自由區制定了額外的指導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