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境外投資備案重要問題解答(41-45條)
(四十一)境內企業A擬向境外子公司a1注資,并由a1收購境外企業b,A已按上述收購方案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現A擬將路徑公司a1調整為a2。上述情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內公司的境外投資收購標的未發生變化,僅路徑公司發生變化的,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路徑公司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四十二)投資主體向其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額度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此情況應該申請變更還是申請新項目備案?
答:如果原核準、備案項目尚未完成,且投資主體擬新增的投資仍用于原核準、備案項目,僅因市場、匯率等因素致使投資額增加,則投資主體應申請原核準、備案項目變更。如果新增投資并非用于原備案項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資活動,則投資主體應申請新項目核準、備案。
(四十三)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并已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因擬注冊的境外企業a名稱被占用等原因,a實際注冊的名稱與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列明的名稱不一致。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新設企業的名稱發生變更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履行變更手續的情形。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境外新設企業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若不影響企業后續工作的,企業無需申請項目變更。若影響企業后續工作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可受理企業的變更申請。
(四十四)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B,A無需履行變更手續。
(四十五)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現擬將獲得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企業B,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收購股權的項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變更手續。如果該項目已完成,則境內企業A不需要再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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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內公司的境外投資收購標的未發生變化,僅路徑公司發生變化的,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路徑公司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四十二)投資主體向其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額度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此情況應該申請變更還是申請新項目備案?
答:如果原核準、備案項目尚未完成,且投資主體擬新增的投資仍用于原核準、備案項目,僅因市場、匯率等因素致使投資額增加,則投資主體應申請原核準、備案項目變更。如果新增投資并非用于原備案項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資活動,則投資主體應申請新項目核準、備案。
(四十三)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并已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因擬注冊的境外企業a名稱被占用等原因,a實際注冊的名稱與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列明的名稱不一致。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新設企業的名稱發生變更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履行變更手續的情形。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境外新設企業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若不影響企業后續工作的,企業無需申請項目變更。若影響企業后續工作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可受理企業的變更申請。
(四十四)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B,A無需履行變更手續。
(四十五)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現擬將獲得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企業B,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收購股權的項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變更手續。如果該項目已完成,則境內企業A不需要再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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