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資企業
0 人關注該話題
什么是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臺參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1)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3)是有限責任公司。
(4)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也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具備中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法人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4項: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成立的經濟組織;有與中外投資者的財產相獨立的自有資產;有經核定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并設立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對其生產經營行為而遭愛的虧損能以自己的資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可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僅是一個經濟實體,而且還是一個法律實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中國法律而設立,其章程登記地、營業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將其界定為“中國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意味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的國籍,據此,中國政府對之既可行使屬地管轄權,又可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就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怕有活動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營業活動均須服從中國法律的管轄,當然,作為中國的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各類民事活動的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關系,是國內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關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臺參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1)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3)是有限責任公司。
(4)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也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具備中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法人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4項: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成立的經濟組織;有與中外投資者的財產相獨立的自有資產;有經核定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并設立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對其生產經營行為而遭愛的虧損能以自己的資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可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僅是一個經濟實體,而且還是一個法律實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中國法律而設立,其章程登記地、營業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將其界定為“中國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意味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的國籍,據此,中國政府對之既可行使屬地管轄權,又可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就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怕有活動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營業活動均須服從中國法律的管轄,當然,作為中國的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各類民事活動的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關系,是國內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