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国产成人,欧美日韩精品一区,av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 離岸快車 Thu, 04 Jan 2024 02:20:22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3.8.41 “走出去”企業(yè)如何應對稅務風險?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3/giiiihuhoo4/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3/giiiihuhoo4/#comments Thu, 03 Mar 2016 21:27:48 +0000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p=2358 有關機構預測,2015年,中國企業(yè)“走出去”步伐將明顯加快。根據商務部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國企業(yè)“走出去”門檻大幅降低,企業(yè)對外投資99%的項目只需要備案,僅1%需要核準。

然而企業(yè)“走出去”之路并不好走,會遇到各種難題,本文將重點探討企業(yè)走出去的稅務問題。

日前,北京市國稅局從全市1000多家“走出去”企業(yè)中,選擇70多家有代表性的企業(yè)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近80%的企業(yè)因對投資國的稅收制度不了解,而導致不必要的稅負增加;當在境外遇到稅收歧視時,25%的企業(yè)選擇順從當地稅務機關,想要尋求我國稅務機關幫助的企業(yè)不到三成,這一比例與發(fā)達國家相比還很低。

導致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企業(yè)“走出去”的時間還比較短、經驗不足,尤其是普遍對稅收問題可能引發(fā)的風險重視程度不夠,防控意識不強;二是對國外稅收制度缺乏系統(tǒng)了解,在境外發(fā)生稅收歧視等問題時,不知道利用稅收協(xié)定待遇、政府之間雙邊磋商機制等手段來維護自身稅收權益。

避開境外稅收風險有招

企業(yè)在境外投資時普遍需要考慮的稅務風險也是一個企業(yè)實務中需要全面考慮的問題,簡單介紹幾點主要的。一是關注國內在規(guī)范居民企業(yè)以及受控外國公司等方面的稅務風險點;二是關注稅收協(xié)定適用風險;三是關注關聯(lián)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四是關注派遣員工和當地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管理風險。特別是投資項目涉及OECD和G20成員國這些國家時,還要同時關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15項行動計劃,以及各項成果在全球范圍內實施所帶來的影響。

此外,企業(yè)“走出去”的形式不同,應該側重考慮的稅務因素也不一樣。

企業(yè)“走出去”大體上的形式有直接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細分下去又包括剛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設立實體企業(yè),海外并購,構建海外融資平臺等等。這些模式由于經營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稅務考量方面的側重點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點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視稅務規(guī)劃,規(guī)避涉稅風險。通常,國際上的大型跨國公司都具備先進而完善的稅務管理制度和體系。目前,在這一點上,中國企業(yè)與這些大型跨國公司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借助“一帶一路”發(fā)展戰(zhàn)略,我們建議中國企業(yè)在進行海外投資的過程中,對海外項目的稅務風險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建立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或由具備專業(yè)素質的人員承擔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否則將會對中國企業(y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打造真正的現代化跨國企業(yè)形成較大的制約和潛在風險。

“走出去”企業(yè)遇到境外稅收問題與風險,應全面了解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加以應對。

——企業(yè)在境外要享受我國與締約對方國家稅收協(xié)定待遇相關條款的稅收優(yōu)惠時,應到我國稅務機關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企業(yè)可以憑此到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協(xié)定待遇。

——企業(yè)在境外遇到涉稅糾紛、歧視待遇,面臨或已經造成雙重征稅時,應及時向我國稅務部門反映,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申請啟動相互協(xié)商程序,由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稅務當局展開雙邊磋商,通過政府間正式的磋商機制來解決稅務爭端和糾紛,維護企業(yè)合法經濟利益。

——企業(yè)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也可以通過雙邊磋商加以解決。企業(yè)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后,可以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啟動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磋商談判,解決企業(yè)重復征稅問題。

如果企業(yè)與境外子公司關聯(lián)交易額很大,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形成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使企業(yè)在預約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避免被兩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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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購六大稅務風險及管控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2/guu8yj5/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2/guu8yj5/#comments Mon, 29 Feb 2016 01:46:26 +0000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p=2347
  • 萬達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副總經理,負責集團全球稅務管理工作。
  • 國家稅務總局首批領軍人才,北京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和首經貿稅務專業(yè)碩士導師,中國財稅法研究會理事,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稅務專業(yè)委員會聯(lián)席主席。
  • 曾在稅務系統(tǒng)、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內資國際稅務咨詢公司和跨國企業(yè)從事稅務工作20余年,在國際稅收、轉讓定價、并購重組、房地產稅收等領域具有豐富實戰(zhàn)經驗。
  • 我今天想跟大家交流的是海外并購過程中的稅務風險管理。這個題目目前來講是比較有現實意義的,因為中國在貫徹“走出去”的國家戰(zhàn)略,在“一帶一路”上也給予大力的支持,設立了包括上合組織、亞投行、絲路基金等一系列大的舉措,這些舉措的目的就是要幫助中國企業(yè),包括國有企業(yè)、央企、民企等等進行海外投資,進行海外并購。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我們一起來研究一下海外并購的風險管理,應該是有比較強的現實意義。

    這個PPT的準備是大概在春節(jié)前,我應總會計師協(xié)會的邀請,在一個國際稅務高端論壇上發(fā)言,這個發(fā)言其實是針對萬達集團近幾年的一些海外并購,也包括我個人在國際稅收的學習和實踐過程中,初步整理的一些經驗總結,現在想匯報給大家,也歡迎各位專家給予批評指正。

    最近,萬達集團在新聞媒體上比較火,吸引了很多眼球,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萬達比較多的海外并購的動作,比較出名的是去年年底宣布的35億美金收購傳奇影業(yè)。在這之前,我們是收購了美國鐵人三項比賽。然后去年年初,收購瑞士盈方體育。在這中間,是用萬達院線收購了澳洲Hoyts院線,一系列大的海外并購,都在業(yè)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反響。

    我作為一個稅務工作者,也都參與了上述的這些海外并購。今天,想跟大家從三個方面來分享一下,海外并購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的稅務風險,以及我建議大家采取的稅務風險管控的一些措施。

    我交流的三個方面,我形象地把它用十八個字概括出來。首先第一是“走得出、走得穩(wěn)”,是講并購環(huán)節(jié)。第二是“長得大,長得快”,主要是講海外運營的環(huán)節(jié)。第三是“拿得回,拿得多”,是講投資回收的階段。

    一、海外并購可能存在的六大稅務風險
    首先我們來看,在海外并購,也就是投資階段,可能存在的是稅務風險。我通常來講,會把它總結為三大風險,第一是被并購企業(yè)歷史上的經營期納稅合規(guī)性的風險;第二是重大交易的稅務風險和稅務影響;第三是影響盈虧的其它稅務費用的風險。分為這三個方面來討論一下在并購階段可能產生的這種稅務風險。

    1)被并購企業(yè)歷史經營期納稅合規(guī)性的風險
    被并購企業(yè)合規(guī)性的風險,大家比較容易理解。就是說,中國企業(yè)投資一家海外的企業(yè),不管是歐洲,還是美洲,還是非洲等等這些地區(qū)的國家,其實當地的稅收環(huán)境,當地的經濟政策以及被投資的標的企業(yè)在稅法遵從性等等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存在哪些風險,其實我們是很難在短期的盡職調查過程中發(fā)現的。目前看到的大量案例是出現在被并購企業(yè)在歷史經營期出現的稅務風險。

    舉例來講,某國有的企業(yè)收購北歐一家石油公司,我們并購之后,這家石油公司爆出內部轉讓定價的問題,被對方國家有可能刻意重稅,這個問題有可能導致我們并購企業(yè)所要承擔的重大稅務損失。這就是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沒能發(fā)現經營期的稅務合規(guī)性所存在的稅務風險,所導致的損失。

    2)重大交易的稅務風險
    交易本身的稅務重大風險和稅務影響,典型的例子是沃達豐,當年沃達豐從和記黃埔、和黃電信手里并購印度的一家電信公司,本身整個交易是在海外完成的,依據通行的國際慣例,交易是一種股權的間接轉讓,所以是在避稅地完成的,原則上既沒有被投資標的企業(yè)所在國的稅務問題,也沒有轉讓方的稅務問題,也沒有收購方的稅務問題,所以可以把它理解為無稅的交易。

    但是交易完成之后,印度國稅局對交易本身提出了質疑,認為這個交易雖然是在第三方,在避稅地完成的,但實質上轉移、轉讓的資產是在印度境內,所以印度稅務局提出要刻意稅收,當然這個稅收金額也是天文數字的巨量稅收。后續(xù)的節(jié)目很精彩,不停地這種上訴、訴訟,包括從孟買打到高級法院等等。雖然最終沃達豐暫時獲勝,但據說印度國稅局還沒有善罷甘休,可能還會提出新的舉措來追繳這一部分的稅款。

    這個例子就是指交易過程中本身可能會產生的稅收,如果是收購方不能夠準確識別,不能夠準確控制這一部分的風險,也會導致并購交易的失敗或是并購交易成本巨額增加。

    3)其他的稅務費用風險
    第三個方面,就是其他的一些稅務費用風險,舉例來講,我們通??赡軙σ恍┒愂詹惶匾?,比如印花稅等等,在國內通常印花稅都是忽略不計,在經營預測、交易并購過程中,因為本身只有萬分之三或是萬分之五的低水平的稅收成本。如果我們以這種慣性思維拿到海外并購過程中去應用,就有可能導致巨額的額外稅收,超預算的稅收成本。

    舉例來講,澳洲的印花稅是一個州稅,各個州可能存在比較大的差異,甚至有可能達到這種交易額百分之幾的量級,如果換算交易的盈利情況分析時,把這塊忽略,就有可能導致額外的預計不到的稅收費用的增加,導致交易利潤的降低和減少。

    4)不合理的股權結構設計帶來的稅收風險
    剛剛談到的是并購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三個風險,再來談并購過程中可能出現風險另外一個方面是什么?就是收購結構不合理性,可能會導致額外的稅務成本。這個不合理的股權結構設計可能會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就是稅收協(xié)定,以及宗主國和標的所在國的資本利得的增免稅差異。

    舉例來講,現在很多國企,包括一些民企在國外投資的時候,往往是盲目地去復制別的案例,然后也不加以思考,不加以甄別,就作為自己的投資計劃,作為自己并購的結構,這種情況有可能會導致額外的稅收負擔。

    舉例來講,如果一個并購中,我們并購的標的企業(yè)假設是在美國,如果我們用中國企業(yè)第一站投資到香港,然后以香港作為海外投資平臺,用香港公司去收購海外一家標的企業(yè),那我們來分析一下有可能在利潤匯回時產生的稅收成本是多少?

    首先標的企業(yè)在美國當地的所得稅負擔如果我們考慮聯(lián)邦稅和州稅綜合考慮,平均稅負大概35%,剩余的65%可能是可以匯出美國的國境,如果美國作為匯出地,匯入地是香港,那就要看美國和香港之間是不是有稅收協(xié)定,不幸的是美國和香港之間是沒有稅收協(xié)定,那就意味著美國公司產生的利潤如果分配給香港的母公司,所要遭受的預提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30%。也就意味著你拿的美國稅后65%。

    美國稅后的65%如果分回到香港,在這種情況下,你要再額外交65%乘30%,將近20%的預提所得稅,同樣是交到美國政府,可以看到這兩塊一加,差不多55%的稅流到美國。

    如果你不僅僅從香港投到美國,而且中間又模仿別人,又設立了中間一系列的避稅地作為風險隔離的措施,比如香港投到BVI,再從BVI投到開曼,開曼投到澤西島等等這些避稅地,再投到美國,這里面又帶來問題,就是超出中國所得稅三層抵免的限制。那就意味著美國利潤匯回中國的話,剛才談到美國會征35%企業(yè)所得稅,再加上綜合稅率算下來20%的預提所得稅,剩下45%拿到中國大陸,由于超出三層抵免限制,那中國稅務局還要征收25%的企業(yè)所得稅。

    這樣算下來,在美國賺的錢,分回到中國大陸的母公司的時候,其實已經所剩無幾了。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沒有考慮到雙邊稅收協(xié)定的影響,也沒有考慮到所在國稅收抵免的影響,這樣就會帶來額外的稅收負擔。

    不合理股權結構導致的稅務成本,第二方面就是國際稅收規(guī)則變化可能會對你的股權結構產生不利的影響。舉例來講,最近包括OECD,G20在推行十五項行動計劃,十五項行動計劃叫做BEPS行動計劃,就是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這BEPS的行動計劃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反協(xié)定濫用,如果海外投資結構依葫蘆畫瓢、照貓畫虎,利用不適當的稅收協(xié)定優(yōu)惠,有可能導致稅收負擔。

    拿剛才的例子來看,如果稍作分析發(fā)現,美國和香港之間沒有稅收協(xié)定,要交3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美國跟歐洲,比如盧森堡和瑞士是有稅收協(xié)定,預提所得稅稅率是有5%,瑞士跟香港之間有稅收協(xié)定,之間是免稅的,要不要并購美國標的企業(yè)時,我搭建一個盧森堡或是瑞士的結構,就充分享受到美國跟瑞士的稅收協(xié)定,然后瑞士跟香港的稅收協(xié)定,同時還會享受到香港跟大陸的稅務安排等等,這樣看起來是非常完美的計劃,所有的稅收優(yōu)惠都能夠享受得到。

    但是不要忘了,不僅僅是美國,也包括中國等等,對濫用稅收協(xié)定的管理還是非常嚴格的,如果稅務局判定你投資的中間國家也就是投資國不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經受不了實際受利人的測試,美國稅務局有可能剝奪你的稅收協(xié)定待遇,就是不會給你美國跟瑞士之間5%的稅收協(xié)定優(yōu)惠,相反會按照沒有稅收協(xié)定進行重新計算,會讓你除了5%的之外的25%的稅補交上來,不僅要補交上來,可能還要補交利息和罰金。

    那這一塊就會造成額外的稅收損失,也就是籌劃不到位,反而會導致額外的稅收負擔。不合理的股權結構第三個方面,就是指國內稅法對股權結構的影響,舉例來講,中國國內的《所得稅法》其實也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國稅總局最近還在修訂,特別是調整了一個專門文件,意味著如果你在國際稅收用了一些不適當的稅務籌劃,國稅總局也可以動用反避稅的條款,對你進行反避稅,要求你補征在中國的稅款。

    舉例來講,我們剛才談到利潤匯回,如果超過三層抵免,匯回到中國大陸,那中國稅務當局還會對你計征25%的企業(yè)所得稅。有一些人講為了避免這25%的企業(yè)所得稅,我把利潤留在香港,或是留在開曼,就不匯回了,這樣是不是可以避免中國稅務局的稅收負擔呢?但實際上,有可能會導致更大的風險。因為中國所得稅法里面是有海外受控公司的規(guī)則,就是講如果海外子公司實現的利潤留在了被中國企業(yè)控制的海外公司里面,那這個積累利潤的公司所在國或者地區(qū)的稅負低于中國稅負50%,又沒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中國稅務局可以這樣認定,這個利潤雖然沒有匯回公司,我們視同你已經匯回中國,中國稅務局依然有權對你進行征稅。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仍然有可能會導致你額外的稅收負擔。

    第三個方面,就是不合理的融資結構或是融資方式,也有可能會導致稅收利益的損失。因為現在通常都會這樣理解,海外注冊公司,其實沒有什么注冊資本的要求,一美元也可以注冊公司,所以大家可能在海外注冊的時候,就用一美元或者是很低的幾千幾萬美元來注冊公司,但這個公司進行海外收購可能是幾億美金或是幾十億美金這種大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來看可能會造成的稅收損失是什么。

    首先以美國為例,如果是股東借款,而且沒有借款合約,沒有約定償還期限,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股東借款,在美國視同權益性資本投入。意味著在美國如果一美元的注冊公司,由中國大陸或是香港借款十億美金,讓它以十億美金收購當地的標的公司,美國國稅局會把這十億美金直接認定為資本金。但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資本金將來在調回或者想把它轉成利息,這樣又帶來比較大的麻煩。

    與此同時,由于你是無償借款,意味著一部分的利潤是從低稅率地區(qū)直接轉到像美國這樣高稅率的地區(qū)。如果我們是應收利息的借款,從海外收到的利息費用,其實是可以在美國當地作為費用扣除項抵美國當地企業(yè)所得稅。如果不收這個利息,美國國稅局視同為權益性投資,將來你就永遠沒有機會再做利息費用的扣除,也就意味著這一部分讓度的利潤,到美國35%,的企業(yè)所得稅,將來再匯出來,比如香港,30%的withholding tax(注:預扣稅)就跑不掉了。

    海外并購第四個方面是什么?剛才談了三個,第一是盡調(注:盡職調查),發(fā)現經營過程中的稅務風險;第二是海外投資結構;第三是融資結構;第四個是并購協(xié)議。并購協(xié)議里面其實對涉稅的條款屈指可數,我們今天上午在總局大企業(yè)司還在研討企業(yè)內部稅務控制的風險控制框架的設計,其實我們也是做了大量的調研,包括我自己所處的企業(yè)集團,其實對稅務的重視程度,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地位。

    但其中一個表現,就是在海外并購,以及海外并購的協(xié)議里面,關于涉稅的條款,其實是沒有充分進行陳述的。這里想提示大家,有兩點:第一,就是要充分利用海外好的并購工具,通過這些并購工具來控制自己在盡調過程中,或是并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

    舉例來講,首先,就是如果我們事先盡調充分,發(fā)現了稅務風險,我們稅務風險可以給它進行一個定價的評估,在定價評估基礎之上,可以在收購條款通過壓低收購價格或是加上這種補償措施等等這些條款去保護我們投資人的利益。另外一點,我們可以在并購條款當中加上單買條款或是購買相應的并購保險。通過這些措施來控制在并購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不可控的額外的稅務風險和成本。

    剛才四個方面談到的是海外并購,這個公司買下來之后就是運營階段,運營階段也可能面臨大量的稅務風險??梢源蟾攀崂頌閮深?,第一大類是日常的納稅合規(guī)性的風險,第二大類是企業(yè)集團內部關聯(lián)交易的風險。

    5)日常納稅合規(guī)性的風險
    日常納稅合規(guī)性的風險包括每一次海外并購,會并購海外的標的企業(yè)、實體公司,為了并購實體公司,可能還會設立一系列的SPV公司,這些SPV公司有可能享受協(xié)定待遇,也有可能為了風險隔絕,也有可能為了海外融資,或者是做一些債務性的安排等等,進行的一系列的海外公司的設立。這些海外公司的海外稅務遵從,也是企業(yè)經營過程中必須予以實時監(jiān)控的對象。通過對海外實體的這種實時的監(jiān)控,可以來降低當地的稅務風險,以及降低整體的稅務風險。

    6)企業(yè)集團內部關聯(lián)交易的風險
    第二類就是集團內的關聯(lián)交易的風險。一項收購之后,可能就會把一個企業(yè)的實體變成一個集團框架下的一部分,集團框架下的一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可能就會跟集團里的其它企業(yè)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發(fā)生交易。這個交易不管是資金方面的,還是貨物購銷,還是勞務,還是無形資產等等,不管是什么方面的,這些交易都有可能帶來稅務風險。

    大家比較熟悉的轉讓定價,這個轉讓定價,其實也是剛才談到的BEPS十五項行動計劃里面最重要的方面,十五項行動計劃,我印象中至少有六個行動計劃是跟轉讓定價相關的。

    因為這種集團內部不同企業(yè)之間交易的定價,直接影響的是不同實體的利潤水平,通過這種利潤水平的操控,可以達到優(yōu)化企業(yè)整體稅收負擔的目的和效果。當然,各國稅務局對于利用集團關聯(lián)交易進行轉讓定價避稅是非常關注,非常敏感的。所以十五個行動計劃里面專門提出報告,要求對企業(yè)對集團的轉讓定價、關聯(lián)交易和某一個國家內的子公司所有轉讓定價和關聯(lián)交易定價原則等等要進行匯報。

    這兩塊就是我理解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到的最主要的稅務風險。

    二、海外并購的稅務風險管控
    我們剛才識別出這么多的風險,“4+2”,6項風險,識別這么多的風險之后,我們應該怎么辦,怎么樣進行海外的風險管控?同樣我還是分三個階段——投資階段、運營階段和退出階段,分別跟大家進行討論。

    1)投資階段
    首先是投資階段,投資階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務的盡調管控。通常分為分為四個部分,首先第一是識別目標企業(yè)日常納稅申報稅務風險。通常來講,這種盡調報告都會委托當地的中介機構做風險的識別。我們也會對他們的盡調報告重新進行審核,然后結合我們對當地稅法的理解,充分地識別目標企業(yè)在當地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進行評估,當然評估也會利用一些數據庫,比如海外上市公司的數據庫,整體的稅收負擔水平進行評估和測算。

    然后第二個方面,就是發(fā)現重大交易的稅務影響和稅務風險。也就是去審核企業(yè)歷史上已經發(fā)生的重大交易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通過分析它的交易步驟,交易路徑和交易納稅的結構和情況等等。我們來評估是否有可能產生重大的稅務影響。

    第三步就是在識別前面的日常納稅和重大交易風險基礎上對它進行量化,量化它的風險度和風險影響額。通過這兩個方面的量化,來保證我們在談判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

    第四步,就是假設我們不敢保證稅務盡調中發(fā)現了所有應該發(fā)現的問題,可能第四個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并購協(xié)議里面要強化這種稅務補償條款,包括賠償、擔保、保險這樣的補償條款,要把它明確下來,這是在稅務盡調階段。

    在投資階段,還要做的重要工作,就是股權結構的設定,剛才談到不合理的股權結構設定,會導致額外的雙重、三重,甚至四重的稅務負擔。在這個過程中尤其要慎重考慮海外并購的股權結構。

    海外并購的股權結構其實是要一事一議的,針對每一個企業(yè),針對每一個投資標的國的情況,要分別進行設計,照貓畫虎、隨大流這種方式,遲早會帶來稅務風險。

    我們通常會建議設計股權收購結構,要考慮三個方面,首先第一,是標的所在東道國的稅務環(huán)境,包括所得稅的稅率,包括股息、利息等等,預提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關于稅務居民的規(guī)定,稅收協(xié)定的網絡,還有反避稅的規(guī)定,還有其他的包括外匯管制,特殊的減免稅等等,這些都要有一個充分的考察。

    第二,就是母國,就是宗主國,就是中國,中國的稅務規(guī)定,包括中國關于抵免的規(guī)定,關于反避稅的規(guī)定等等這些都是需要一一進行考察的。第三就是中間控股公司,收購的結構,不同的結構對應不同的路徑,不同的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這些可能就要有一個綜合的考慮,把東道國、中間國和宗主國等等的稅收協(xié)定和稅收網絡等等進行充分考慮。

    在這些投資結構的考慮基礎之上,還要充分考慮企業(yè)自身的經營特點。就像剛才談到的,你是用中國大陸直接投美國,還是中國大陸投香港,再投美國。還是中國大陸投瑞士、盧森堡、愛爾蘭,再投美國,還是等等各種組合,這些是跟企業(yè)的實際生產經營相關的。要看會不會有地區(qū)總部在歐洲,將來會不會有歐洲業(yè)務發(fā)生,才決定要不要用歐洲路徑。如果歐洲路徑不行,是不是可以用日本、韓國還是干脆中國大陸直接投等等,這些都是要充分考慮,充分權衡的。

    然后就是海外融資結構,剛才談到了海外融資,海外投資的融資結構,可能包括這種權益性的投資、債務性的融資,也可能包括集團內部的融資,也可能包括第三方的投資,甚至包括混合性投資,比如可轉債等等混合性的投資。

    這些可能設計得比較科學、完善,我們就能夠實現我們的稅收利益的最大化。像剛才談到的那個例子,我們把盧森堡或是瑞士作為一個融資平臺,使它賦予它融資的功能,然后它通過發(fā)債或是貸款也好,取得了貸款之后,再把它借款給美國,去抵美國35%的企業(yè)所得稅,這些都是非常好的融資結構。這些融資結構要從三個方面來考量,第一是這種直接借款和間接借款的選擇,第二就是股權和債權比例的限制。

    第三,如果是債權,就是債權的期限和利息率的設計等等,這些都是要充分進行考量。

    2)運營階段
    運營階段,主要考慮的是因素,包括組織結構、業(yè)務流程、價值鏈創(chuàng)造的梳理,也包括業(yè)務流的梳理,以及包括海外公司的身份選擇,包括子公司還是母公司,還是像美國的打勾規(guī)則那樣可以匯總納稅等等,這些可以充分考慮,通過這些充分考慮,來達到充分享受各種稅收優(yōu)惠,利用全球的稅務資源來降低你的全球稅務負擔的目的。

    談到運營階段,我們不得不談的就是跨國供應鏈以及關聯(lián)交易的監(jiān)控,剛才談到全球BEPS行動計劃以及中國反避稅工作的強化等等,我們必須對跨國交易進行準備,通過跨國交易的優(yōu)化,來避免可能重新的轉讓定價的風險。這是我們建議的一個方面。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建議,既然是跨國投資,可能就要密切關注國際稅務的動向,密切跟主管的稅務局,不僅僅是中國稅務局,也包括投資國所在、東道國所在的稅務局進行密切的溝通,了解政策變化的趨向,能夠未雨綢繆地設計自己的稅務結構。

    在運營階段,剛才談到可以通過稅務優(yōu)化進行全球稅務的籌劃,舉例來講,比如前段時間,比較熟悉的美國很多的大型公司都在做稅收倒置的稅收安排,也就是用海外很小的小公司,反過來去收購美國國內大公司,把公司的總部從美國遷出來,遷到避稅地,比如遷到愛爾蘭這些避稅地的國家,這些籌劃都有可能降低企業(yè)的稅收負擔,這些也是運營階段需要考慮的一些稅務重點。

    另外,海外的利潤中心,海外的無形資產中心、融資中心、融資平臺等等所有這些要綜合運用,才能降低全球的稅收負擔、稅收成本。

    3)退出階段
    第三個方面就是退出的風險管控,主要是有這樣、四點來考慮。首先是整體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第二是轉讓資產,還是轉讓股權;第三是轉讓標的公司,還是轉讓中間控股公司;第四是通過私下轉讓還是IPO公開市場轉讓等等,這四個方面都是選擇退出時要搭建好的稅務結構。

    通過剛才談到的不同稅務結構進行稅收負擔的測算,然后我們能夠實現一個最優(yōu)的稅務退出,來保證我們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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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2/guu8yj5/feed/ 0
    三類關聯(lián)企業(yè)交易蘊藏巨大稅務風險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2/su7jwnq/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2/su7jwnq/#comments Fri, 26 Feb 2016 01:44:12 +0000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p=2336 筆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業(yè)集團稅務風險點時發(fā)現,母公司承載功能過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和關聯(lián)企業(yè)相互掛靠三類現象很普遍,成為企業(yè)集團稅務風險的高發(fā)源地。對關聯(lián)交易稅務風險,很多大企業(yè)只關注境外部分,境內部分往往被忽視。其實,無論是國家稅務總局的例行檢查,還是各地稅務機關的專項審計,對境內關聯(lián)交易的關注越來越高,被調查的概率也越來越大。  

    母公司承擔功能過多 費用分攤很混亂
      ◎現象描述◎  
      目前,企業(yè)發(fā)展集團化成為全球趨勢。筆者發(fā)現,我國一些企業(yè)在集團化發(fā)展的過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導致母公司承擔了子公司的眾多職能。特別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團企業(yè),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遠未跟上集團化擴張的腳步,企業(yè)集團內部職能劃分和費用分攤十分混亂,由此引發(fā)很大的稅務風險?! ?/p>

      ◎典型案例◎  

      S公司是國有大型能源類集團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市公司。2010年10月份,S公司啟動了一項大型軟件工程研發(fā)項目——A信息系統(tǒng)。A信息系統(tǒng)總投資20.22億元,由S公司委托集團內子公司開發(fā)。A信息系統(tǒng)共包含11個功能模塊,2012年底開始試運行,2013年推廣到集團范圍。在A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過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負擔并列支,而在A信息系統(tǒng)逐步試運行乃至推廣使用時,S公司卻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費用。S公司作為母公司,不僅承擔了系統(tǒng)開發(fā)的職能,而且也承擔了本應由集團內企業(yè)共同承擔的開發(fā)費用。經統(tǒng)計,僅出售A信息系統(tǒng)部分功能模塊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稅2億元。  

      ◎風險提醒◎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為母公司,并不具備系統(tǒng)開發(fā)功能和資質,雖然委托其子公司開發(fā),但實際成本由S公司承擔。開發(fā)A信息系統(tǒng)的初衷是給全集團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獨自承擔此項費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擔開發(fā)成本、費用;系統(tǒng)開發(fā)完成后,推廣使用時也未就出讓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費用,導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無法清晰劃分收益和費用,進而導致管理上的混亂?! ?/p>

      在實務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費用分攤不清的現象比較普遍,這極易引發(fā)稅務風險。在流轉稅方面,母公司軟件系統(tǒng)、專利成果等無償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無償發(fā)放貸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稅和營業(yè)稅。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統(tǒng)的推廣使用,雖然未收取相應費用,按照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視同銷售,應按銷售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 ?/p>

      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S公司無償提供A信息系統(tǒng)軟件給子公司使用,該關聯(lián)交易明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S公司涉及的主要是境內關聯(lián)交易,S公司集團內子公司稅負復雜,包括虧損企業(yè)和低稅率企業(yè),S公司無償提供A信息系統(tǒng)使用權,導致利潤轉移到子公司,會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稅務處理一團麻
      ◎現象描述◎  
      我國大型企業(yè)集團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現象比較普遍。這一現象導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成本費用劃分不清,很容易導致稅務風險。大型企業(yè)集團財稅負責人應注意,關聯(lián)企業(yè)之前的費用核算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規(guī)避稅務風險?!坝H兄弟也要明算賬?!庇嘘P專家說?! ?/p>

      ◎典型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同屬于Z集團。其中,A公司是Z公司的二級分支機構,屬于商品流通企業(yè),主要負責成品油及化工產品的銷售貿易、倉儲物流及營銷網絡建設等業(yè)務,在過去5年一直盈利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B公司是Z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長期虧損。A公司和B公司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同一個注冊地址、同一套管理團隊,是典型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根據企業(yè)人員介紹,兩家企業(yè)辦公場所、設備和人員重合,在實際使用和會計核算上都未作明確區(qū)分。對于固定資產,房屋建筑、運輸工具、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都歸B公司所有,由其承擔折舊,A公司在2011年向B公司支付房租1277萬元后未再支付任何租金,但辦公樓的裝修、改建支出作為A公司的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對于人員,除行政保衛(wèi)部20多名員工的工資薪酬、福利費和五險一金等在B公司稅前列支外,其他都在A公司稅前扣除了?! ?/p>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十條之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只能扣除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關聯(lián)企業(yè)間的期間費用發(fā)生額應合理分攤列支。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房屋建筑、辦公設施和人員完全重合,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區(qū)分,在會計核算上也沒有作出符合功能風險定位的劃分,那么除了銷售費用(只有A公司有銷售功能)和財務費用(資金所有權在會計上劃分明確)以外,房屋設備折舊和維護支出、紙筆水電等辦公支出、人員薪酬福利和培訓支出等其他成本費用,即管理費用,應在兩個公司間合理分攤。據測算,盈利企業(yè)A公司在2010年——2014年累計稅前扣除了應由虧損企業(yè)B承擔的費用近1.1億元,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逾2700萬元。  

      調查還發(fā)現,存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現象的企業(yè),有的至今還在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  

      ◎風險提醒◎  

      不可否認,企業(yè)存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現象有歷史原因,但是這類企業(yè)頻頻出現較高的稅務風險,說明這些企業(yè)高層人員稅務風險防范意識淡薄。許多企業(yè)集團的管理層認為,集團成員企業(yè)是“一家”,“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兩家企業(yè)更是“不分你我”,費用在哪個公司列支都沒有關系;還有一些企業(yè)集團的管理層認為,母公司為子公司列支費用、兄弟公司之間相互承擔費用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是“行業(yè)慣例”,也無需特別納稅調整。殊不知,這樣不僅會讓企業(yè)管理混亂,還會帶來違反會計和稅收相關法規(guī)的風險?! ?/p>

      筆者認為,對于存在上述問題的企業(yè),管理層和財稅人員都應該高度重視,提升稅法遵從意識,采取相關整改措施,防范相關稅務風險的出現。一方面,全面自查是否與其他企業(yè)在機構、業(yè)務、財產、人員、財務或其他方面存在混同現象,例如是否與其他企業(yè)共用一個財務部或人力資源部、是否與其他企業(yè)共同研發(fā)某產品、辦公樓是否被母公司無償使用等。若存在上述問題,則應該厘清相關資產、業(yè)務和人員邊界,并確定合理的價格與費用分攤方案,在源頭上防范稅務風險。另一方面,在明確資產、業(yè)務和人員關系的基礎上,針對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交易和費用分攤制定專門的核算制度,培訓財稅人員和業(yè)務人員,建立財稅人員與其他部門的溝通渠道,加深財稅人員對關聯(lián)交易的了解,以嚴格落實會計和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 ?/p>

    只圖便利掛靠母公司 風險不僅在稅務
      ◎現象描述◎  
      建筑行業(yè)在我國近年經濟發(fā)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建筑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也相應衍生出錯綜復雜的雇傭與勞務關系,并隨之帶來處理不當的涉稅問題。其中,一些企業(yè)為圖管理便利或獲利便利,在具體的財務和稅務處理上掛靠實力更強的母公司,就是導致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實踐中,即使是“國字頭”的大企業(yè),在稅務風險的防范與處理上也會存在此類問題?! ?/p>

      ◎典型案例◎  

      某知名大型建筑企業(yè)A公司具有多項國家特級建筑資質,控股數個子公司,其中包括B建筑公司。在承接某甲方工程項目時,憑借母子公司關系,A公司將該項目以自身名義中標后,直接交付B公司承建。B公司派出實際管理人員,全面接管了該工程項目的采購、運行和分包等全流程業(yè)務,并獲得A公司財務會計賬務處理權限。該項目的標書、與甲方簽訂的合同、開具和收到的發(fā)票等外部憑證口徑均為A公司。B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員所發(fā)生的職工薪酬在工程項目中計入“工程施工——間接費用——職工薪酬”?! ?/p>

      經查,企業(yè)的具體操作為:B公司為該工程項目提供服務時,將其職工薪酬計入A公司工程施工成本,同時沖減A公司對B公司的其他應收款。在B公司財務賬中,相應沖減對A公司的其他應付款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在按期與甲方結算工程價款時,以A公司名義收款,但實際資金轉入B公司名下。同時,A公司增加對B公司的其他應收款,B公司增加對A公司的其他應付款。待工程結束后,A公司再將賬面上的其他應收款余額與B公司結清?! ?/p>

      稅務人員通過向A公司財務人員核實,得知該項目管理人員為B公司員工,由A公司借調至該項目名下,其職工薪酬由B公司計提,管理人員的雇傭關系實際歸屬于B公司。因此,這種掛靠方式在實質上應認定為B公司為A公司提供勞務,將實際不屬于A公司的員工薪酬計入A公司工程項目中,增加了A公司的工程成本。雖然最終A公司用往來款項支付了對價,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勞務合同和其他有效憑證,在稅務處理方面產生了風險?! ?/p>

      ◎風險提醒◎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主觀避稅的意圖并不明顯,但的確在客觀上產生了稅務風險。稅務人員認為,由于該項目工程的合同額超出了建委規(guī)定的標準,以B公司的資質無法承接此施工項目。同時,A公司的人員規(guī)模無法承擔繁重的工程管理任務。A公司和B公司作為母子公司,在集團內關聯(lián)密切,最終產生了這樣一種特殊形式的掛靠。A公司和B公司只圖管理上的便利,忽視了重大稅務風險?! ?/p>

      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掛靠行為,在遵守其他相關法律的同時,A公司和B公司應對實際不屬于A公司、由B公司承擔并通過往來款項結轉的工程成本,簽訂正規(guī)勞務合同并交換有效憑證,以總、分包的形式對其作出財務和稅務處理,有效防控稅務風險。同時值得一提的是,此類行為往往蘊藏著工程質量與安全的隱患,如果一旦發(fā)生糾紛,被掛靠企業(yè)則成為被告,掛靠企業(yè)逍遙法外。所以在建筑行業(yè)中歷來被我國的相關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完)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周新雨 周妍 湯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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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6/02/su7jwnq/feed/ 0
    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署中要關注的五大涉稅條款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5/11/k32l0ss/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2015/11/k32l0ss/#comments Mon, 23 Nov 2015 02:42:22 +0000 http://www.anwireless.cn/journal/?p=2227 股權轉讓涉及的金額普遍較大,交易成本和法律風險一直是企業(yè)和個人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實際交易中,由于沒有針對涉稅事項擬定相關條款或者規(guī)定不甚明確,交易雙方就納稅事宜產生爭議的案例不在少數。加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及稅收制度逐漸完善,征稅范圍更加具體,征納程序更加嚴格,股權轉讓的稅收法律風險也相對突出。

    一、準確界定轉讓方式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是企業(yè)并購重組的主要方式。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至少涉及到三方主體,一是股權轉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二是股權受讓方,同樣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三是目標企業(yè),即股權轉讓方持股的企業(yè)。在股權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目標企業(yè)不承擔股權轉讓的稅費。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資產轉讓,至少涉及到兩方主體,一是資產轉讓方,只有企業(yè)法人;二是資產受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轉讓標的是資產轉讓方(企業(yè))的資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資產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資產轉讓方和資產受讓方。

    在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印花稅;股權受讓方須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讓)。

    在資產轉讓中,資產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增值稅;資產受讓方須繳納:契稅、印花稅。

    可見,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施并購重組,可以極大地減輕稅負。在實務中,企業(yè)也通常通過將資產作價出資,設立為全新的公司,再將這家全新的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收購方的形式,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從而達到減輕稅費負擔的目的。但這其中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guī)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征稅。國稅函〔2000〕687號文實際上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看穿股權轉讓的形式,確認不動產轉讓的實質,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此處理,學界仍存在爭議。但無可否認的是,由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界定不明確,股權轉讓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需更加謹慎和周密。

    華稅建議:鑒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等其他交易形式,稅負差異巨大,企業(yè)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應清晰界定股轉轉讓的性質,尤其對于目標公司主要資產為土地、商業(yè)地產、煤礦等情形,避免由于界定模糊引發(fā)的稅務機關要求按照非股權轉讓形式繳納稅款的風險,同時,華稅建議,該情形下:(1)可以在交易前適當降低不動產等在整個交易中的比例,避免適用法定資產評估情形;(2)股轉定價應充分考慮到不動產等公允價值。

    二、確定稅款繳納主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豆蓹噢D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受讓方作為股權轉讓交易的扣繳義務人,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華稅建議:在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應對稅款繳納主體進行明確。例如,通過制定交易稅費承擔條款確定,“甲方因合同項下股權轉讓需承擔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和支付,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向稅務等相關部門繳納。若發(fā)生稅務等部門向甲方追繳的情形,甲方可在繳納前要求乙方繳納,或在繳納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繳納的稅費”(甲方:股權轉讓方,乙方:股權受讓方,下同)。

    三、關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guī)定,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確定,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2)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二者缺一不可。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自成立時生效。實踐中,股權轉讓協(xié)議往往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后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待履行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涉及國有資產的還包括國資部門的認可,涉及上市公司的還包括證監(jiān)會的確認等等,若條件滿足,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為防止日后出現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協(xié)議一般會對權屬變更和權能轉移作出明確約定。當事人憑協(xié)議和相關文書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股權轉讓實現。企業(yè)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與企業(yè)所得稅不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根據第二項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的,需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履行納稅義務。

    華稅建議:根據上述分析,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納稅人可以通過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來推遲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的的效果。

    四、明確交易價款是否含稅

    在華稅接觸的眾多股權轉讓案例中,交易價款是否含稅是轉讓方與受讓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根據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納稅義務人有配合、認可扣繳義務人在向其支付款項時履行代扣稅款的義務,待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后,納稅義務人便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

    從合同角度而言,股權轉讓方通過獲得對價轉讓股權,股權受讓方通過支付對價獲得股權。股權定價屬意思自治的范疇,交易價款是否含稅也由股權轉讓雙方決定。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當得到尊重。

    華稅建議: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應在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款是否含稅,如在股權轉讓價格條款中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稅后價(或不含稅價款)_________ 萬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元 )的價格受讓甲方持有的公司**%的股權”。從而降低稅務風險,減少稅務爭議。

    五、增加稅務擔保條款

    股權轉讓潛在的稅務法律風險也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需重點明確的問題。因為如果目標公司存在或有負債等,會造成股權受讓方的損失,一旦股權轉讓方(目標公司股東)披露信息不真實、不全面,受讓方是難以防范或有負債等損失的;而且股權轉讓的手續(xù)相對繁雜,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公眾公司具有股權轉讓鎖定期和要約收購等制約,收購成本和談判成本高等。

    華稅建議:企業(yè)應在簽署轉讓協(xié)議時制定歷史稅務問題的擔保條款或承諾條款,例如,“甲方承諾,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口頭或書面通知;對于交易前產生的相關漏稅、欠稅等歷史遺留問題,應有轉讓方承擔”,通過合同條款明確轉讓轉讓方的責任,從而降低稅務法律風險。

    總結:

    此外,在涉及到跨境交易中,還需要考慮間接股權轉讓等潛在稅務風險,鑒于上述問題的專業(yè)性很強,除了需要必要的財務、法律知識,還需要有稅法專業(yè)知識。華稅律師建議,企業(yè)在實施股權轉讓過程中,一方面可以通過內部的稅務部門的參與,完善涉稅條款;另一方面也可以借組外部的稅務專家的力量,規(guī)劃并控制交易中的稅務風險和商業(yè)風險。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xié)財稅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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