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發布2017版《轉讓定價指南》以及更新版《國別報告實施指南》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OECD)于2017年7月10日發布了2017版《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以下簡稱:《2017版指南》)。《2017版指南》的修訂體現了G20和經合組織近年來開展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項目所形成的一系列成果,主要包括:
根據BEPS項目第8-10項行動計劃報告《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完成相關內容的修改和增補,包括對第一章(獨立交易原則)、第二章(轉讓定價方法)、第六章(無形資產)、第七章(集團內部服務)以及第八章(成本分攤協議)的修改;
根據BEPS項目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完成對第五章(轉讓定價文檔)的修改;
根據經合組織委員會2013年5月的決議完成對安全港指引的修改;
為呼應前述修改,對2010版指南第九章(企業重組的轉讓定價問題)和其余章節做出相應的修訂。
《2017版指南》在附錄中更新了“經合組織委員會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建議”,呼吁并建議經合組織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稅務機關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整時參考《2017版指南》的內容,并就轉讓定價問題展開更為緊密深入的雙邊和多邊合作。
除已發布的《2017版指南》以外,作為BEPS項目第8-10項行動計劃的延續部分,經合組織仍在對以下內容進行增補修訂:1
交易利潤分割法的應用;
常設機構利潤的歸屬;
集團內企業金融交易的轉讓定價方法;
轉讓“難以估值的無形資產”(Hard-to-Value Intangibles)的評估方法。
根據BEPS項目第8-10項行動計劃報告《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2017版指南》所做出的主要修訂包括:
準確界定關聯交易的實質至關重要。如果交易雙方的實際行為與合同安排并不一致,應以交易雙方的實際行為作為依據;
引入風險識別六大步驟,以確定對風險實施控制并且具備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的交易一方所應獲得的回報;
法律安排應當作為判斷無形資產收益歸屬的初步依據。然而,無論企業是否作為無形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如果該企業執行了與無形資產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相關的重要職能,則可獲得上述無形資產相關的收益;
為運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分析大宗商品交易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導建議;
為低附加值集團內部服務的定價設立成本加成5%的安全港機制;
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者必須對“蘊含風險的機會”具備控制相關風險的能力和權力。確定成本分攤協議中各貢獻的價值時,當前貢獻(Current Contributions)可基于成本確定,而既有貢獻(Pre-existing Contributions)則應按照指南第一章(獨立交易原則)、第二章(轉讓定價方法)和第五章(轉讓定價文檔)的指導原則確定。
根據BEPS項目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2017版指南》采納了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國別報告在內的轉讓定價文檔三層結構。此外,經合組織于7月18日發布了更新版《國別報告實施指南》,新增加的內容包括:
多個跨國企業集團:當一個成員實體同時被兩個以上非關聯跨國企業集團擁有或運營時,對該實體的“成員實體”身份的判斷具體取決于各跨國企業集團所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如果其中某個跨國企業集團適用的會計準則要求將該實體全部或按比例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則該實體應當被視為其成員實體,并且該實體的財務數據應當在其國別報告中加以披露。
數據匯總(Aggregation)或合并(Consolidation):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及其立法范本提出采用基于匯總口徑的數據披露方法(Aggregate-basis Reporting),但更新版《國別報告實施指南》指出:在允許合并稅務申報的稅收管轄地,可以允許納稅人使用合并財務數據填報國別報告。如果納稅人填報合并數據,那么國別報告中表一中披露的各稅收管轄地的數據均應為合并口徑,并且以后年度填報時也應采取相同的數據口徑。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26號,企業應當使用匯總口徑申報《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
可以預見,各國稅務機關將積極運用《2017版指南》中提出的方法,加強跨國轉讓定價管理。而隨著G20和經合組織成員國對更多轉讓定價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并達成共識,經合組織將繼續針對《2017版指南》開展修訂工作。
中國作為G20成員國全面參與了BEPS項目,并在近期的反避稅立法實踐中積極落實各項BEPS成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并非經合組織成員國,因此《2017版指南》中的內容可能并不完全適用于中國。
比如對于集團內部服務,中國稅務機關并不接受針對低附加值服務所設立的成本加成5%的安全港規則。此外,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在參與制定《聯合國轉讓定價手冊》的過程中指出:經合組織對于股東活動的定義過窄。基于這一立場,在近期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2中,國家稅務總局將“為集團決策、監管、控制、遵從需要所實施的財務、稅務、人事、法務等活動”列為更接近于股東活動的“非受益性勞務”,并允許稅務機關按照企業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這與《2017版指南》的規定不盡相同。
針對無形資產,中國稅務機關強調無形資產收益分配應當與經濟活動和價值貢獻相匹配。BEPS第8-10項行動計劃報告中提出了與無形資產價值創造密切相關的五項功能 —— DEMPE(即“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的英文首字母縮寫),而6號公告則在DEMPE的基礎上增加了“推廣”功能的價值貢獻,強調在進行轉讓定價分析,特別是針對特許權使用費安排進行分析時,應當充分考慮中國本地企業對于集團無形資產的價值貢獻是否獲得了合理補償。
此外,對于境外關聯方信息的披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42號(即42號公告)3中提出了較BEPS第13項行動計劃更為嚴格的標準,例如,企業需要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披露境外關聯方的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實際稅負、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和稅收優惠等信息;并且需要在轉讓定價本地文檔中披露企業集團內價值鏈各環節參與方最近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6號公告也規定中國稅務機關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可以要求被調查企業及其關聯方(包括境外關聯方),或者與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提供相關資料。
跨國企業在解讀《2017版指南》時,一方面需要重點關注指南的各項新變化,另一方面需要重視中國稅務機關對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管理以及跨國反避稅問題采取的立場,以便更好地管理集團的轉讓定價風險。(普華永道中國)
注釋
根據BEPS項目第8-10項行動計劃報告《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完成相關內容的修改和增補,包括對第一章(獨立交易原則)、第二章(轉讓定價方法)、第六章(無形資產)、第七章(集團內部服務)以及第八章(成本分攤協議)的修改;
根據BEPS項目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完成對第五章(轉讓定價文檔)的修改;
根據經合組織委員會2013年5月的決議完成對安全港指引的修改;
為呼應前述修改,對2010版指南第九章(企業重組的轉讓定價問題)和其余章節做出相應的修訂。
《2017版指南》在附錄中更新了“經合組織委員會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建議”,呼吁并建議經合組織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稅務機關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整時參考《2017版指南》的內容,并就轉讓定價問題展開更為緊密深入的雙邊和多邊合作。
除已發布的《2017版指南》以外,作為BEPS項目第8-10項行動計劃的延續部分,經合組織仍在對以下內容進行增補修訂:1
交易利潤分割法的應用;
常設機構利潤的歸屬;
集團內企業金融交易的轉讓定價方法;
轉讓“難以估值的無形資產”(Hard-to-Value Intangibles)的評估方法。
根據BEPS項目第8-10項行動計劃報告《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2017版指南》所做出的主要修訂包括:
準確界定關聯交易的實質至關重要。如果交易雙方的實際行為與合同安排并不一致,應以交易雙方的實際行為作為依據;
引入風險識別六大步驟,以確定對風險實施控制并且具備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的交易一方所應獲得的回報;
法律安排應當作為判斷無形資產收益歸屬的初步依據。然而,無論企業是否作為無形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如果該企業執行了與無形資產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相關的重要職能,則可獲得上述無形資產相關的收益;
為運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分析大宗商品交易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導建議;
為低附加值集團內部服務的定價設立成本加成5%的安全港機制;
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者必須對“蘊含風險的機會”具備控制相關風險的能力和權力。確定成本分攤協議中各貢獻的價值時,當前貢獻(Current Contributions)可基于成本確定,而既有貢獻(Pre-existing Contributions)則應按照指南第一章(獨立交易原則)、第二章(轉讓定價方法)和第五章(轉讓定價文檔)的指導原則確定。
根據BEPS項目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2017版指南》采納了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國別報告在內的轉讓定價文檔三層結構。此外,經合組織于7月18日發布了更新版《國別報告實施指南》,新增加的內容包括:
多個跨國企業集團:當一個成員實體同時被兩個以上非關聯跨國企業集團擁有或運營時,對該實體的“成員實體”身份的判斷具體取決于各跨國企業集團所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如果其中某個跨國企業集團適用的會計準則要求將該實體全部或按比例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則該實體應當被視為其成員實體,并且該實體的財務數據應當在其國別報告中加以披露。
數據匯總(Aggregation)或合并(Consolidation):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及其立法范本提出采用基于匯總口徑的數據披露方法(Aggregate-basis Reporting),但更新版《國別報告實施指南》指出:在允許合并稅務申報的稅收管轄地,可以允許納稅人使用合并財務數據填報國別報告。如果納稅人填報合并數據,那么國別報告中表一中披露的各稅收管轄地的數據均應為合并口徑,并且以后年度填報時也應采取相同的數據口徑。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26號,企業應當使用匯總口徑申報《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
可以預見,各國稅務機關將積極運用《2017版指南》中提出的方法,加強跨國轉讓定價管理。而隨著G20和經合組織成員國對更多轉讓定價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并達成共識,經合組織將繼續針對《2017版指南》開展修訂工作。
中國作為G20成員國全面參與了BEPS項目,并在近期的反避稅立法實踐中積極落實各項BEPS成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并非經合組織成員國,因此《2017版指南》中的內容可能并不完全適用于中國。
比如對于集團內部服務,中國稅務機關并不接受針對低附加值服務所設立的成本加成5%的安全港規則。此外,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在參與制定《聯合國轉讓定價手冊》的過程中指出:經合組織對于股東活動的定義過窄。基于這一立場,在近期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2中,國家稅務總局將“為集團決策、監管、控制、遵從需要所實施的財務、稅務、人事、法務等活動”列為更接近于股東活動的“非受益性勞務”,并允許稅務機關按照企業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這與《2017版指南》的規定不盡相同。
針對無形資產,中國稅務機關強調無形資產收益分配應當與經濟活動和價值貢獻相匹配。BEPS第8-10項行動計劃報告中提出了與無形資產價值創造密切相關的五項功能 —— DEMPE(即“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的英文首字母縮寫),而6號公告則在DEMPE的基礎上增加了“推廣”功能的價值貢獻,強調在進行轉讓定價分析,特別是針對特許權使用費安排進行分析時,應當充分考慮中國本地企業對于集團無形資產的價值貢獻是否獲得了合理補償。
此外,對于境外關聯方信息的披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42號(即42號公告)3中提出了較BEPS第13項行動計劃更為嚴格的標準,例如,企業需要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披露境外關聯方的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實際稅負、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和稅收優惠等信息;并且需要在轉讓定價本地文檔中披露企業集團內價值鏈各環節參與方最近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6號公告也規定中國稅務機關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可以要求被調查企業及其關聯方(包括境外關聯方),或者與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提供相關資料。
跨國企業在解讀《2017版指南》時,一方面需要重點關注指南的各項新變化,另一方面需要重視中國稅務機關對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管理以及跨國反避稅問題采取的立場,以便更好地管理集團的轉讓定價風險。(普華永道中國)
注釋
- 信息來源:www. oecd .org/tax/oecd-secretary-general-tax-report-g20-leaders-july-2017.pdf
- 有關6號公告的解讀,請參見:
【洞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 - 有關42號公告的解讀,請參見:
【觀點】新規出臺:企業將如何滿足轉讓定價合規新標準(普華永道網絡直播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