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業常見轉讓定價風險及應對策略
由于不同國家(地區)稅收法規及征管環境存在差異,加之數字經濟興起引發對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2.0時代,國際稅收環境更加復雜多變。目前,各個國家(地區)稅務部門十分關注跨國企業的運營模式和可能存在的轉讓定價問題,對跨國關聯交易的監管和調查力度不斷加強。因此,“走出去”企業在享受各國(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要重視可能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本文將分析“走出去”企業從設立到運營階段可能涉及的轉讓定價問題,并提出有效應對風險的建議。
我國“走出去”企業的主流是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以及實力較強的民營企業集團。實踐中,企業“走出去”有五種比較常見的商業模式。一是在低稅率地區設立境外采購平臺,以獲得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原料、產品、技術;二是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利用當地的人才、政策等優勢進行技術開發;三是在境外設立生產企業進行零部件、半成品的生產組裝;四是在境外設立區域銷售公司,進行境外市場開發;五是在境外設立項目工程管理公司,負責境外項目的承包、管理與施工。
企業集團通過以上商業模式“走出去”的過程中,境外子公司不可避免地與集團成員開展關聯交易,將可能引發多種轉讓定價風險。例如,在境外子公司設立階段可能涉及投融資安排、開辦費用處理的轉讓定價風險,在運營階段可能涉及集團服務費分攤、無形資產交易、有形資產交易等轉讓定價風險,從轉讓定價合規遵從角度需要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從而避免由于不合規而造成的轉讓定價風險。
(二)常見的轉讓定價風險
1.融資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風險
融資問題是境外子公司設立和運營過程中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為了降低企業集團整體資金成本,增加集團內資金的流動性,滿足集團成員在不同時間的資金需求,集團通常通過統一管理、調配資金的方式來實現整體資金的最佳配置,融資關聯交易不可避免。境外子公司通過融資關聯交易獲取資金的常見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直接股東貸款,即股東利用盈余資金向子公司發放貸款;二是銀團貸款,即由集團內授信較好且資金流動較為靈活的子公司作為借款方,從第三方銀團獲得貸款,再通過直接投資或關聯借貸的方式向集團內關聯方提供資金;三是公開發債,指在本國或海外市場通過公開發債的形式進行融資,可能涉及關聯方擔保及關聯方借貸等關聯交易;四是海外融資平臺,即集團選擇在融資成本較低的國家(地區)搭建融資平臺,統一進行募資和資金集中化管理,再向集團內關聯方提供貸款。上述融資關聯交易的定價安排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往往是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
2.開辦費用可能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
生產準備期的籌備活動所產生的大量費用,一般被稱為開辦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投產運營初期的試生產階段,由于產量低且銷量少,往往不足以有效吸收、消化初期的開辦費用投入。加之企業開辦初期產能不穩定、生產效率低下,企業成立初期的產品單位成本通常會極高,虧損巨大。因此,境外子公司設立初期的虧損可能會引起當地稅務機關的關注。
3.集團服務費分攤的轉讓定價風險
企業集團為提高在海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可能通過集團內成員公司提供服務(如市場、采購、銷售、財務、人力、法律咨詢等服務),整合集團勞務資源,實現協同效應。對于總部在國內的企業集團而言,如果向境外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關聯服務,但缺乏合理有效的集團服務費分攤方式和轉讓定價文檔支持,也可能會引發當地稅務機關的質疑。
4.無形資產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在國際稅源的爭奪中,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如專利、知識產權、商標、客戶清單等)日益成為各國(地區)稅務機關轉讓定價分析的重點。如果跨國企業通過在低稅或無稅國家(地區)(如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建立無形資產持有公司(IPCo.),并以合約研發、功能剝離等形式將集團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利轉移至該低稅率管轄區的安排,在當前的國際稅收環境下可能存在較高的轉讓定價風險。
5.有形資產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走出去”企業在投產運營階段可能涉及原材料的采購與銷售、設備的采購與租賃等有形資產關聯交易。有形資產關聯交易的定價高低,將直接導致集團經營利潤在交易發生國家(地區)間的分配產生不同結果,影響相關國家(地區)的稅基,因此一直受到稅務機關的重點關注。
6.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合規要求
2015年,OECD發布了BEPS行動計劃最終成果,其中第13項行動計劃提出三層文檔披露的要求(即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中國企業集團投資不同國家(地區)時,如果集團的營業收入、資產、關聯交易營業額或其他方面超過投資國(地區)規定的提交門檻時,便具有提交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的義務。對于三層文檔資料的準備與提交,需要確認三層文檔披露信息的一致性,當企業披露的信息與企業經營情形不相符時,會增加集團在不同國家(地區)的轉讓定價合規風險。
在融資關聯交易中,“走出去”企業需要重點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相關金融交易的轉讓定價法律法規。OECD于2020年2月11日發布了《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最終版》(以下簡稱《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為各國(地區)的稅務機關提供了技術指引。據此,應對關聯融資交易轉讓定價風險,應主要關注四個方面。
第一,貸款性質的判定。貸款在投資目的地國家(地區)被視為債權還是股權,將影響其利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關聯方貸款被視為股權時,支付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可能導致雙重征稅。《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列舉了多種可用于分析借款性質及企業資本結構的參考指標,例如是否存在固定還款日期,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義務,是否存在強制償付和收取利息的權利等。當某些國家(地區)對企業的貸款性質提出質疑的時候,企業需要根據上述原則進行自證。此外,為了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的利息扣除額,企業可能會過度利用債權性融資而非權益性融資。為了約束上述行為,一些國家(地區)出臺了有關資本弱化的法律法規,對于超過一定水平的債權性融資交易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并視同股息征稅。因此,建議“走出去”企業關注相關國家(地區)對于貸款性質判定及資本弱化的規定和要求,準備相關支持性文件,對債資比進行事先管理,以防范相應的轉讓定價風險。
第二,利率水平的制定。大部分國家(地區)均要求關聯交易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于借貸關聯交易而言,如果定價(利率)被認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關利息支出在所得稅層面將無法稅前扣除。《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中列舉了針對關聯借貸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多種轉讓定價分析方法。由于貸款市場存在大量公開信息,可以采用外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此外,也可基于貸款方在籌集資金時承擔的資金成本、安排貸款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體現內在經濟要素的風險溢價及利潤率等,采用綜合方法確定貸款利率。因此,企業應關注實時貸款市場的公開信息,以及企業內關聯方與非關聯方之間可能同時存在的可比交易信息。對于風險較高的借貸交易,建議企業前置轉讓定價的基準分析工作,以獲得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基準,從而有效控制相應的轉讓定價風險。
第三,資金池的安排。資金池的關鍵考慮因素之一是資金分配的協同效益。《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指出,資金池產生的協同效益應由資金池參與方共享,同時保證牽頭方獲得合理的補償。當牽頭方僅執行了協調或代理功能時,應獲得常規的補償;當牽頭方執行的功能不僅限于協調或代理時,應獲得更高的補償,包括獲得部分或全部借貸頭寸的利差。在計算得出資金池牽頭方的合理補償后,資金池參與方應對剩余的協同效益進行分配。總的來說,資金池的存在應使所有參與方都獲得一定額外收益。實踐中另一關鍵考慮因素在于,是否有相關事實支持資金池安排被視為長期存款或長期貸款,從而可以適用商業貸款的轉讓定價技術分析方法。因此,企業集團在搭建資金池之前,應對資金池的整體收益、牽頭方和各參與方的預計功能風險水平等進行事先評估,并判斷需要進行哪些轉讓定價技術分析。
第四,擔保費用的確定。融資擔保的轉讓定價風險技術分析主要應考慮該擔保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在信息可獲取的情況下,CUP被認為是確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擔保費用可靠方法。但由于第三方之間的可比擔保交易并不常見,CUP在實際應用中可能會遇到困難。除CUP外,其他的適用方法還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如參考預計損失估值和擔保人承擔風險所需要的資本等),采用這些方法需要詳細的技術分析和文檔支持。因此,企業需要對可能存在的擔保交易及其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析和判定。實踐中,不同的國家(地區)對于關聯擔保交易可能持有不同的觀點,如某些國家(地區)不認可關聯擔保費用的支付等,建議企業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二)開辦費用的轉讓定價風險應對
根據OECD于2017年發布的《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以下簡稱《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試圖進入新市場或者提高(或維持)其市場份額的納稅人可能會暫時性地發生更高的成本(如開辦費用或更多的市場營銷投入),因而其獲得的利潤水平要低于在同一市場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無論是由于過高的開辦費用、不利的經濟條件、低下的效率或者其他合理的商業原因,關聯企業也可能像獨立企業一樣遭受損失。但是,獨立企業不會容忍虧損無限期地持續下去,經歷反復虧損的獨立企業最終會選擇停止在原有條件下開展業務。相較之下,如果該業務對于跨國企業集團整體是有利的,發生虧損的關聯企業可能會繼續開展該項業務。
在轉讓定價分析范疇內,境外子公司一旦開始營業,是否承擔虧損取決于其功能定位。如果境外子公司只承擔簡單功能和較低風險(如合約生產商),境外稅務機關可能會對過高的開辦費用產生質疑。因此,如果新設企業連續虧損,可能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其履行的職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以證明其關于開辦費用的處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希望在境外企業設立前幾年內尋求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確定性,建議在發展成熟時期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預約定價安排(APA)。不同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對開辦費用持有不同的觀點,建議“走出去”企業關注境外子公司的開辦費用,在搭建境外子公司轉讓定價模型時充分考慮集團海外市場的投入規模,同時分析境外子公司的功能定位,進行盈利預測和運營期間的利潤率監控,盡量避免引起境外稅務機關的質疑。
(三)集團服務費合理分攤
集團服務費分攤需要重點關注關聯勞務交易是否為受益性勞務。《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對“受益性”有如下描述,“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當集團內一個成員或多個其他成員開展了一項行為時,是否可確定提供了集團內勞務取決于該行為是否為集團內成員帶來經濟或商業價值以提升或維持商業地位。”對于稅務機關來說,企業集團與境外子公司之間涉及的集團服務費分攤需要分析該服務的受益性,并由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支持性資料以證明該服務的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雖然對于存在服務費“安全港”規則的國家(地區),“常規支持性”和“低附加值”的服務提供商可以按照成本加成方式收取服務費,但境外稅務機關仍可能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滿足“安全港”的條件。因此,建議“走出去”企業在發生集團服務關聯交易時進行受益性分析,排除集團管理以及股東活動相關的服務,準備相應的支持性資料,包括具體服務內容與性質以及相應的工作分配、發票等資料以證明服務的真實性,并進行相應的基準分析確定服務交易價格。
(四)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安排
在涉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安排中,確定跨國集團內哪些公司實體最終有權分享無形資產收益至關重要。《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明確指出,從事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DEMPE)職能或對DEMPE職能進行控制的企業,方可獲得無形資產的相關收益。同時,對于僅擁有法律所有權而不執行DEMPE職能的企業,不能享有無形資產帶來的收益。目前,大多數參與BEPS行動計劃的國家(地區)出臺了關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方面的法規。因此,“走出去”企業需要重新審視全球價值鏈和各運營實體的功能和價值貢獻,按照利潤分配與價值創造相匹配的原則去安排無形資產及相關利潤歸屬。無形資產持有公司(IP Co.)的模式仍然可以存在,但IP Co.的地址選擇很重要,同時其一定需要具有業務實質,能夠執行或有能力控制無形資產的DEMPE職能,這樣才可以降低未來年度的轉讓定價風險。
(五)有形資產交易轉讓定價風險應對
對于有形資產交易的轉讓定價,需要綜合考慮企業集團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商業模式、供應鏈安排、境內外市場的盈利預期,結合交易雙方在關聯交易中承擔的功能風險,進行轉讓定價基準分析,并通過模擬測算,預測收入、成本費用和稅務成本。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需要定期審閱和調整相關措施,以使交易結果與定價政策相符。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子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原材料采購與產品銷售等關聯交易時,可能由于市場波動或原材料采購價格提高等原因,導致具有生產職能的境外子公司虧損或者微利,偏離了最初制定的利潤率水平。一些國家(地區)的稅務法規對履行單一職能的公司(如合約生產商、合約研發商、有限風險的分銷商等)應獲得的利潤水平有明確的規定。此類公司應獲得合理的常規利潤水平,既不享有超額利潤,也不應承擔集團決策、市場風險所致的虧損。因此,建議企業定期監控集團內各公司的利潤水平,對于承擔有限功能風險的境外子公司及時進行調整或者補償。
(六)加強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管理
OECD發布的BEPS行動計劃最終成果著重強調“一致性、實質性、透明度”,第13項成果——《轉讓定價文檔與國別報告》提出三層文檔披露的要求(即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國別報告需填報的是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全球所得、稅收及經營活動國別分布情況,并且要求中英文雙語填寫;主體文檔報送內容主要是需要披露集團運營架構、集團業務描述及價值貢獻因素、成員實體的價值貢獻分析、無形資產安排、財務稅務情況等;本地文檔適用于各公司層面披露公司自身關聯交易、功能風險等情況。上述三層文檔結合起來,可以全面闡釋集團的轉讓定價政策,為稅務機關評估集團轉讓定價安排、適用稅收協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合理性等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2016年始,一些國家(地區)陸續實施了BEPS行動計劃關于三層文檔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斷提高增加了“走出去”企業的合規成本。在三層文檔要求中,對于國別報告和主體文檔,更多是集團總部層面的義務,本地文檔則根據集團內各子公司關聯交易是否達到不同國家(地區)準備門檻而按法人實體編制提交。對于“走出去”企業而言,應對不同國家(地區)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合規管理是一項富于挑戰的工作,“走出去”企業需要思考如何能夠高質、有效地收集各類信息,以滿足各國(地區)的轉讓定價合規要求。集團總部公司需要密切關注投資所在國的轉讓定價法規,對境外子公司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梳理,以識別集團內企業是否達到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的報送門檻,從而滿足各國(地區)稅務機關對于轉讓定價合規文檔的要求。
三、結語
以往,“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稅收風險管理中通常將節約成本作為首要考慮因素,在目前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下,筆者建議“走出去”企業將地緣政治風險納入常規風險管控框架,密切關注境外國家(地區)的外商投資政策變化以及國際稅收規則變化;注意提高文檔準備的質量,更加注重提高稅務合規水平,并加強聲譽風險管理。“走出去”企業要持續關注國際稅收發展動態,及時評估分析各國(地區)相應政策變化可能帶來的影響,建立和完善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提高稅收風險分析和識別能力,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并掌握必要的自助及求助措施,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和損失。“走出去”企業還可以考慮有效利用稅收裁定(Ruling)、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等爭議解決和預防機制,以更好地管理稅收風險、提高稅收確定性。跨國經營的中國企業應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與OECD和各稅收管轄區單邊及多邊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就相關提議的商業影響和合理化建議開展積極有益的溝通和交流。
作 者 信 息
蘇學敏(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屈克娜(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鄧婷(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文為節選,原文刊發于《國際稅收》2021年第7期)
一、“走出去”企業常見的商業模式及相關轉讓定價風險
(一)常見的商業模式我國“走出去”企業的主流是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以及實力較強的民營企業集團。實踐中,企業“走出去”有五種比較常見的商業模式。一是在低稅率地區設立境外采購平臺,以獲得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原料、產品、技術;二是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利用當地的人才、政策等優勢進行技術開發;三是在境外設立生產企業進行零部件、半成品的生產組裝;四是在境外設立區域銷售公司,進行境外市場開發;五是在境外設立項目工程管理公司,負責境外項目的承包、管理與施工。
企業集團通過以上商業模式“走出去”的過程中,境外子公司不可避免地與集團成員開展關聯交易,將可能引發多種轉讓定價風險。例如,在境外子公司設立階段可能涉及投融資安排、開辦費用處理的轉讓定價風險,在運營階段可能涉及集團服務費分攤、無形資產交易、有形資產交易等轉讓定價風險,從轉讓定價合規遵從角度需要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從而避免由于不合規而造成的轉讓定價風險。
(二)常見的轉讓定價風險
1.融資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風險
融資問題是境外子公司設立和運營過程中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為了降低企業集團整體資金成本,增加集團內資金的流動性,滿足集團成員在不同時間的資金需求,集團通常通過統一管理、調配資金的方式來實現整體資金的最佳配置,融資關聯交易不可避免。境外子公司通過融資關聯交易獲取資金的常見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直接股東貸款,即股東利用盈余資金向子公司發放貸款;二是銀團貸款,即由集團內授信較好且資金流動較為靈活的子公司作為借款方,從第三方銀團獲得貸款,再通過直接投資或關聯借貸的方式向集團內關聯方提供資金;三是公開發債,指在本國或海外市場通過公開發債的形式進行融資,可能涉及關聯方擔保及關聯方借貸等關聯交易;四是海外融資平臺,即集團選擇在融資成本較低的國家(地區)搭建融資平臺,統一進行募資和資金集中化管理,再向集團內關聯方提供貸款。上述融資關聯交易的定價安排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往往是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
2.開辦費用可能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
生產準備期的籌備活動所產生的大量費用,一般被稱為開辦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投產運營初期的試生產階段,由于產量低且銷量少,往往不足以有效吸收、消化初期的開辦費用投入。加之企業開辦初期產能不穩定、生產效率低下,企業成立初期的產品單位成本通常會極高,虧損巨大。因此,境外子公司設立初期的虧損可能會引起當地稅務機關的關注。
3.集團服務費分攤的轉讓定價風險
企業集團為提高在海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可能通過集團內成員公司提供服務(如市場、采購、銷售、財務、人力、法律咨詢等服務),整合集團勞務資源,實現協同效應。對于總部在國內的企業集團而言,如果向境外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關聯服務,但缺乏合理有效的集團服務費分攤方式和轉讓定價文檔支持,也可能會引發當地稅務機關的質疑。
4.無形資產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在國際稅源的爭奪中,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如專利、知識產權、商標、客戶清單等)日益成為各國(地區)稅務機關轉讓定價分析的重點。如果跨國企業通過在低稅或無稅國家(地區)(如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建立無形資產持有公司(IPCo.),并以合約研發、功能剝離等形式將集團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利轉移至該低稅率管轄區的安排,在當前的國際稅收環境下可能存在較高的轉讓定價風險。
5.有形資產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走出去”企業在投產運營階段可能涉及原材料的采購與銷售、設備的采購與租賃等有形資產關聯交易。有形資產關聯交易的定價高低,將直接導致集團經營利潤在交易發生國家(地區)間的分配產生不同結果,影響相關國家(地區)的稅基,因此一直受到稅務機關的重點關注。
6.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合規要求
2015年,OECD發布了BEPS行動計劃最終成果,其中第13項行動計劃提出三層文檔披露的要求(即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中國企業集團投資不同國家(地區)時,如果集團的營業收入、資產、關聯交易營業額或其他方面超過投資國(地區)規定的提交門檻時,便具有提交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的義務。對于三層文檔資料的準備與提交,需要確認三層文檔披露信息的一致性,當企業披露的信息與企業經營情形不相符時,會增加集團在不同國家(地區)的轉讓定價合規風險。
二、“走出去”企業常見轉讓定價風險的應對
(一)融資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應對在融資關聯交易中,“走出去”企業需要重點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相關金融交易的轉讓定價法律法規。OECD于2020年2月11日發布了《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最終版》(以下簡稱《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為各國(地區)的稅務機關提供了技術指引。據此,應對關聯融資交易轉讓定價風險,應主要關注四個方面。
第一,貸款性質的判定。貸款在投資目的地國家(地區)被視為債權還是股權,將影響其利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關聯方貸款被視為股權時,支付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可能導致雙重征稅。《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列舉了多種可用于分析借款性質及企業資本結構的參考指標,例如是否存在固定還款日期,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義務,是否存在強制償付和收取利息的權利等。當某些國家(地區)對企業的貸款性質提出質疑的時候,企業需要根據上述原則進行自證。此外,為了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的利息扣除額,企業可能會過度利用債權性融資而非權益性融資。為了約束上述行為,一些國家(地區)出臺了有關資本弱化的法律法規,對于超過一定水平的債權性融資交易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并視同股息征稅。因此,建議“走出去”企業關注相關國家(地區)對于貸款性質判定及資本弱化的規定和要求,準備相關支持性文件,對債資比進行事先管理,以防范相應的轉讓定價風險。
第二,利率水平的制定。大部分國家(地區)均要求關聯交易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于借貸關聯交易而言,如果定價(利率)被認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關利息支出在所得稅層面將無法稅前扣除。《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中列舉了針對關聯借貸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多種轉讓定價分析方法。由于貸款市場存在大量公開信息,可以采用外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此外,也可基于貸款方在籌集資金時承擔的資金成本、安排貸款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體現內在經濟要素的風險溢價及利潤率等,采用綜合方法確定貸款利率。因此,企業應關注實時貸款市場的公開信息,以及企業內關聯方與非關聯方之間可能同時存在的可比交易信息。對于風險較高的借貸交易,建議企業前置轉讓定價的基準分析工作,以獲得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基準,從而有效控制相應的轉讓定價風險。
第三,資金池的安排。資金池的關鍵考慮因素之一是資金分配的協同效益。《OECD金融交易轉讓定價指南》指出,資金池產生的協同效益應由資金池參與方共享,同時保證牽頭方獲得合理的補償。當牽頭方僅執行了協調或代理功能時,應獲得常規的補償;當牽頭方執行的功能不僅限于協調或代理時,應獲得更高的補償,包括獲得部分或全部借貸頭寸的利差。在計算得出資金池牽頭方的合理補償后,資金池參與方應對剩余的協同效益進行分配。總的來說,資金池的存在應使所有參與方都獲得一定額外收益。實踐中另一關鍵考慮因素在于,是否有相關事實支持資金池安排被視為長期存款或長期貸款,從而可以適用商業貸款的轉讓定價技術分析方法。因此,企業集團在搭建資金池之前,應對資金池的整體收益、牽頭方和各參與方的預計功能風險水平等進行事先評估,并判斷需要進行哪些轉讓定價技術分析。
第四,擔保費用的確定。融資擔保的轉讓定價風險技術分析主要應考慮該擔保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在信息可獲取的情況下,CUP被認為是確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擔保費用可靠方法。但由于第三方之間的可比擔保交易并不常見,CUP在實際應用中可能會遇到困難。除CUP外,其他的適用方法還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如參考預計損失估值和擔保人承擔風險所需要的資本等),采用這些方法需要詳細的技術分析和文檔支持。因此,企業需要對可能存在的擔保交易及其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析和判定。實踐中,不同的國家(地區)對于關聯擔保交易可能持有不同的觀點,如某些國家(地區)不認可關聯擔保費用的支付等,建議企業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二)開辦費用的轉讓定價風險應對
根據OECD于2017年發布的《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以下簡稱《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試圖進入新市場或者提高(或維持)其市場份額的納稅人可能會暫時性地發生更高的成本(如開辦費用或更多的市場營銷投入),因而其獲得的利潤水平要低于在同一市場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無論是由于過高的開辦費用、不利的經濟條件、低下的效率或者其他合理的商業原因,關聯企業也可能像獨立企業一樣遭受損失。但是,獨立企業不會容忍虧損無限期地持續下去,經歷反復虧損的獨立企業最終會選擇停止在原有條件下開展業務。相較之下,如果該業務對于跨國企業集團整體是有利的,發生虧損的關聯企業可能會繼續開展該項業務。
在轉讓定價分析范疇內,境外子公司一旦開始營業,是否承擔虧損取決于其功能定位。如果境外子公司只承擔簡單功能和較低風險(如合約生產商),境外稅務機關可能會對過高的開辦費用產生質疑。因此,如果新設企業連續虧損,可能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其履行的職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以證明其關于開辦費用的處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希望在境外企業設立前幾年內尋求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確定性,建議在發展成熟時期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預約定價安排(APA)。不同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對開辦費用持有不同的觀點,建議“走出去”企業關注境外子公司的開辦費用,在搭建境外子公司轉讓定價模型時充分考慮集團海外市場的投入規模,同時分析境外子公司的功能定位,進行盈利預測和運營期間的利潤率監控,盡量避免引起境外稅務機關的質疑。
(三)集團服務費合理分攤
集團服務費分攤需要重點關注關聯勞務交易是否為受益性勞務。《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對“受益性”有如下描述,“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當集團內一個成員或多個其他成員開展了一項行為時,是否可確定提供了集團內勞務取決于該行為是否為集團內成員帶來經濟或商業價值以提升或維持商業地位。”對于稅務機關來說,企業集團與境外子公司之間涉及的集團服務費分攤需要分析該服務的受益性,并由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支持性資料以證明該服務的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雖然對于存在服務費“安全港”規則的國家(地區),“常規支持性”和“低附加值”的服務提供商可以按照成本加成方式收取服務費,但境外稅務機關仍可能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滿足“安全港”的條件。因此,建議“走出去”企業在發生集團服務關聯交易時進行受益性分析,排除集團管理以及股東活動相關的服務,準備相應的支持性資料,包括具體服務內容與性質以及相應的工作分配、發票等資料以證明服務的真實性,并進行相應的基準分析確定服務交易價格。
(四)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安排
在涉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安排中,確定跨國集團內哪些公司實體最終有權分享無形資產收益至關重要。《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明確指出,從事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DEMPE)職能或對DEMPE職能進行控制的企業,方可獲得無形資產的相關收益。同時,對于僅擁有法律所有權而不執行DEMPE職能的企業,不能享有無形資產帶來的收益。目前,大多數參與BEPS行動計劃的國家(地區)出臺了關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方面的法規。因此,“走出去”企業需要重新審視全球價值鏈和各運營實體的功能和價值貢獻,按照利潤分配與價值創造相匹配的原則去安排無形資產及相關利潤歸屬。無形資產持有公司(IP Co.)的模式仍然可以存在,但IP Co.的地址選擇很重要,同時其一定需要具有業務實質,能夠執行或有能力控制無形資產的DEMPE職能,這樣才可以降低未來年度的轉讓定價風險。
(五)有形資產交易轉讓定價風險應對
對于有形資產交易的轉讓定價,需要綜合考慮企業集團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商業模式、供應鏈安排、境內外市場的盈利預期,結合交易雙方在關聯交易中承擔的功能風險,進行轉讓定價基準分析,并通過模擬測算,預測收入、成本費用和稅務成本。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需要定期審閱和調整相關措施,以使交易結果與定價政策相符。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子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原材料采購與產品銷售等關聯交易時,可能由于市場波動或原材料采購價格提高等原因,導致具有生產職能的境外子公司虧損或者微利,偏離了最初制定的利潤率水平。一些國家(地區)的稅務法規對履行單一職能的公司(如合約生產商、合約研發商、有限風險的分銷商等)應獲得的利潤水平有明確的規定。此類公司應獲得合理的常規利潤水平,既不享有超額利潤,也不應承擔集團決策、市場風險所致的虧損。因此,建議企業定期監控集團內各公司的利潤水平,對于承擔有限功能風險的境外子公司及時進行調整或者補償。
(六)加強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管理
OECD發布的BEPS行動計劃最終成果著重強調“一致性、實質性、透明度”,第13項成果——《轉讓定價文檔與國別報告》提出三層文檔披露的要求(即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國別報告需填報的是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全球所得、稅收及經營活動國別分布情況,并且要求中英文雙語填寫;主體文檔報送內容主要是需要披露集團運營架構、集團業務描述及價值貢獻因素、成員實體的價值貢獻分析、無形資產安排、財務稅務情況等;本地文檔適用于各公司層面披露公司自身關聯交易、功能風險等情況。上述三層文檔結合起來,可以全面闡釋集團的轉讓定價政策,為稅務機關評估集團轉讓定價安排、適用稅收協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合理性等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2016年始,一些國家(地區)陸續實施了BEPS行動計劃關于三層文檔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斷提高增加了“走出去”企業的合規成本。在三層文檔要求中,對于國別報告和主體文檔,更多是集團總部層面的義務,本地文檔則根據集團內各子公司關聯交易是否達到不同國家(地區)準備門檻而按法人實體編制提交。對于“走出去”企業而言,應對不同國家(地區)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合規管理是一項富于挑戰的工作,“走出去”企業需要思考如何能夠高質、有效地收集各類信息,以滿足各國(地區)的轉讓定價合規要求。集團總部公司需要密切關注投資所在國的轉讓定價法規,對境外子公司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梳理,以識別集團內企業是否達到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的報送門檻,從而滿足各國(地區)稅務機關對于轉讓定價合規文檔的要求。
三、結語
以往,“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稅收風險管理中通常將節約成本作為首要考慮因素,在目前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下,筆者建議“走出去”企業將地緣政治風險納入常規風險管控框架,密切關注境外國家(地區)的外商投資政策變化以及國際稅收規則變化;注意提高文檔準備的質量,更加注重提高稅務合規水平,并加強聲譽風險管理。“走出去”企業要持續關注國際稅收發展動態,及時評估分析各國(地區)相應政策變化可能帶來的影響,建立和完善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提高稅收風險分析和識別能力,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并掌握必要的自助及求助措施,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和損失。“走出去”企業還可以考慮有效利用稅收裁定(Ruling)、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等爭議解決和預防機制,以更好地管理稅收風險、提高稅收確定性。跨國經營的中國企業應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與OECD和各稅收管轄區單邊及多邊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就相關提議的商業影響和合理化建議開展積極有益的溝通和交流。
作 者 信 息
蘇學敏(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屈克娜(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鄧婷(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文為節選,原文刊發于《國際稅收》2021年第7期)